宁夏六维物证司法鉴定中心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所涉抵押物清单上签名进行同一性物证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某人民法院在审理某音与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应某音的申请,特委托我中心对上述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文件鉴定通用规范》(GB/T 37234-2018)、《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9-2018)、《篡改(污损)文件鉴定技术规范》(GB/T 37238-2018)进行。
(一)分别检验
1.检材检验情况:
20210023-JC001、20210023-JC002检材纸张大小均为A4。使用KLD-10体视显微镜对检材字迹1、2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字迹1、2均为黑色墨水字迹,笔画交叉部位可观察到明显的笔画先后顺序,均系直接书写形成;检材字迹1、2运笔自然,笔画清晰,特征明显。检材字迹1、2均具备鉴定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1》)。
将检材字迹1、2通过直观比对的方法并使用WBY-5C比较显微镜、KLD-10体视显微镜进行比对,发现:检材字迹1、2的书写风貌、布局等一般特征相同,相同单字的运笔、笔画间搭配位置关系等细节特征也相同。检材字迹1、2的符合特征为本质性符合,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出同一人的签名书写习惯(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2》)。
2.样本检验情况:
本次鉴定委托中以扫描方式采集的自然样本5份,共计6个样本字迹,时间均为2017年;在受理现场提取实验样本5份,共计294个样本字迹。20210023-1-YB001~20210023-1-YB05样本均为自然样本,20210023-1-YB006、20210023-1-YB007样本均为实验样本。使用UVA-100X折射光微观痕迹鉴别仪对样本字迹1~6进行检验,发现:样本字迹1~6均为黑色墨水字迹,均系直接书写形成;样本字迹7、8均为黑色墨水字迹。样本字迹1~8笔画流畅,笔画间照应关系协调,笔迹特征稳定,充分反映了书写人的书写习惯。样本字迹1~8均具备比对条件(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3》)。
根据《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比对分析检材字迹的笔迹特征在样本字迹中的反映情况,应根据样本字迹的具体情况,分析不同书写模式、书写条件的样本字迹在笔迹特征上的变化规律,如可能,应选取书写模式和书写条件与检材字迹相同或相近的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分析。故选取样本字迹2、6、7、8与检材字迹1、2进行比对分析。
(二)比较检验
将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2、6、7、8通过直观比对的方法进行比对,发现: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2、6、7、8的书写风貌、布局、写法等一般特征不同,相同单字的运笔、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等细节特征也不同。如:“某”、“音”二字的布局特征;“某”字的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起笔、行笔特征;“音”字的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行笔、连笔特征等(详见《笔迹特征比对表4》~《笔迹特征比对表6》)。
【分析说明】
依据检验结果,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2、6、7、8的不同特征反映在一般特征及细节特征的多个方面。检材字迹1、2与样本字迹2、6、7、8在书写风貌、运笔、笔画间搭配比例关系特征等方面的差异点为本质性差异,差异特征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出不同人的签名书写习惯。
【鉴定意见】
送检的落款日期为“2018年1月1日”、编号为“NY[2010]0404-1”、承诺人为“某音”、借款金额为“肆佰万元”的《配偶还款承诺书》原件1份1页,其上“某音”签名字迹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字迹不是源自同一人书写形成。
送检的日期为“2018年1月26日”、编号为“NY011010220020xxx”、抵押人(全称)为“杨某某”、抵押权人(全称)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物清单》原件1份1页(装订于借款人为杨某某、贷款人为丽景支行、编号为NY011010220020xxx的《个人借款合同》中),其上“某音”签名字迹与送检的同名样本字迹不是源自同一人书写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