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辆的碰撞形态进行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6日23时27分许,陆某酒后驾驶苏E*****小型轿车在太仓市浮桥镇沿协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杨林塘大桥时,车辆前部与同方向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季某连车带人倒地当场死亡,事发后陆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逃逸,于次日凌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因事故调查需求,当地公安机关委托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陆某驾驶苏E*****小型轿车是否与季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发生碰撞,及二者的碰撞部位的对应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1. 根据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中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事故车辆的碰撞痕迹进行检验鉴定。
本中心鉴定人员于2017年12月07日14时10分许,天气多云、气温约零上14度,在***停车场露天自然光下使用使用5米钢卷尺(SDSJ-A-082)、7329/30 COIL柯尔放大镜(SDSJ-B-127)、Canon 60D 18-135单反照相机(SDSJ-B-110)/莱卡)等设备采用观察法对事故车辆苏E*****小型轿车、及季某事发时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车体痕迹进行勘验,对痕迹的碰撞位置、形态等进行测量、记录,并用照相的方法进行固定。检验情况如下。
(二)检验所见
1. 苏E*****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甲车)检验情况
甲车车身颜色为白色,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XXXXX;甲车前保险杠、前牌照、中网距地高21.5cm~74cm,距牌照左边缘向右16cm~49cm范围可见由前向后受力碰撞刮擦刮擦痕迹,前牌照右侧碰撞部位弯曲变形,保险杠碰撞部位局部断裂,中网局部断裂,整体碰撞呈加、减层,加层表面附着黑色物质,后用照相机拍照固定。
甲车中网中部安装车辆标识牌部位直径约13cm呈圆形,标识断裂缺失。
2. 季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以下简称乙车)检验情况
乙车车身颜色为白色、绿色,乙车后部挡泥板、后座左、右后支架,后靠背左、右支架后部、后支撑距地高20cm~68.5cm,距左边缘0cm~24.5cm范围可见由后向前受力碰撞凹陷变形痕迹,痕迹表面呈加、减层,加层表面附着蓝色物质。
乙车后部尾灯、后挡泥板断裂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经对甲车前保险杠、前牌照、中网等碰撞刮擦痕迹与乙车后部挡泥板、后座左、右后支架,后靠背左、右支架后部、后支撑碰撞刮擦痕迹检验发现,甲车前保险杠、前牌照、中网等碰撞刮擦痕迹与乙车后部挡泥板、后座左、右后支架,后靠背左、右支架后部、后支撑碰撞刮擦痕迹相互对应,痕迹的高度、方向、形态及特征相同
综合以上分析,根据甲车与乙车碰撞刮擦痕迹形成的部位、角度、高度等特点,造痕体作用于承痕体表面所产生的痕迹符合事发时,甲车行驶过程中前部与乙车后部发生碰撞刮擦,二者在发生刮擦接触过程中相互遗留对方痕迹物证。
【鉴定意见】
苏E*****小型轿车前部与季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后部发生碰撞刮擦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