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对盗伐林木涉案树种、立木蓄积、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8月26日,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受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疆平原林及四旁杨类伐根一元材积表》,对相关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对涉案林木的树种、立木蓄积、价值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2021年8月26日,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员丰某、池某二人组成鉴定组,与第四师可克达拉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办案民警李某、黄某某、六十一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司某某·艾木某某、六十二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郭某某、当事人张某某,共同对该案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鉴定人手持钢卷尺,测量被盗伐林木的地径,并记录。
涉案林木位于第某师某团某连6-2号地东侧林带内,林带的林班小班号为:某林班某小班,被盗伐林木共计197株,全部为杨树,现场被盗伐的部分林木被锯倒后散放在采伐现场,尚未被清理。经过测量,被盗伐林木的地径在8厘米至31厘米之间。详见附表。
【分析说明】
1、根据现场被采伐杨树的地径,对照《新疆平原林及四旁杨类伐根一元材积表》得出单株杨树立木材积。经统计,被盗伐的197株杨树的立木材积为23.9123立方米,立木蓄积与立木材积相同,因此,被盗伐197株杨树的立木蓄积为23.9123立方米。
2、根据2021年8月份林木市场价格调查,杨树原木市场价格为450元/立方米,杨树原木出材率约为70%,即:原木材积=立木材积×70%。
被盗伐的197株杨树的经济价值为:23.9123立方米×70%×450元/立方米=7532.38元。
【鉴定意见】
张某某涉嫌盗伐林木一案,被盗伐林木共计197株,全部为杨树,立木蓄积量为23.9123立方米,价值为7532.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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