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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非法侵占林地涉案面积、土地性质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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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6月2日,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受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某师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林地分类》LY/T1812、《“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对相关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对涉案面积、土地性质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某年6月4日,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员丰某、汤某二人组成鉴定组,与第三师图木舒克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王某某,某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艾合某某·热某某,图木舒克市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豆某某共同对该案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鉴定人采用手持GPS机,围测涉案地块,并记录地块各拐点坐标,然后将所记录坐标叠加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某师某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确定涉案地块的面积、地类性质。

1、涉案地块位于第某师某团,共涉及1个地块,面积为4.23亩。

2、将涉案地块现地坐标与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数据核对,涉案地块面积4.23亩,涉嫌非法占用某团17林班56小班林地面积4.23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胡杨,起源为天然,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

3、经现地调查,涉案地块周边未见天然胡杨,植被以天然柽柳为主,覆盖度达到30%以上。涉案1号地现为施工便道,涉案林地上的植被已被破坏(图1)。

图1 涉案1号地概况

【分析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涉案17林班56小班的林地在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数据中的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胡杨,但现地周边未见天然胡杨,现地植被以天然柽柳为主,覆盖度达到30%以上,因此,依据《林地分类》LY/T1812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规定》(试行)中对“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的定义,“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特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干旱(含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或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或热带亚热带岩溶地区、干热(干旱)河谷等生态环境脆弱地带,专为防护用途,且覆盖度大于30%的灌木林地,以及以获取经济效益为目的进行经营的灌木经济林。新疆除新源县、昭苏县以外的所有县(市)均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地区范围内。涉案林地的地类应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

【鉴定意见】

图木舒克市某某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第某师某团林地一案,经调查,共涉及1个地块,面积为4.23亩,涉嫌非法占用某团17林班56小班林地面积4.23亩,地类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为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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