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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对非法毁坏林地涉案面积、土地性质及损失价值进行司法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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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5月16日,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园新技术开发中心司法鉴定所受第七师胡杨河市林业和草原局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某师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对相关委托事项进行司法鉴定,对涉案面积、土地性质及损失价值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某年5月17日,鉴定所指派鉴定人员丰某、李某二人组成鉴定组,与第七师胡杨河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人员孙某某,某团农业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人员马某某,某团13连工作人员刘某某、苗某共同对该案进行了现场勘验及调查。鉴定人采用手持GPS机,围测涉案地块,并记录地块各拐点坐标,然后将所记录坐标叠加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某师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上,确定涉案地块的面积、地类性质。

1、涉案地块位于第某师某团13连枸杞地西侧,共涉及1个地块,面积为118.40亩,详见下列附图。

2、将涉案地块现地坐标与某团2020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成果数据核对,涉案地块总面积118.40亩,涉嫌非法毁坏某团林地面积113.62亩,其中:涉嫌非法毁坏某团2林班33小班林地面积5.00亩,2林班36小班林地面积108.62亩,地类均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均为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均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其余4.78亩为非林地。

【分析说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经现地调查,涉案地块已进行了土地整理,涉案林地均已被破坏。

【鉴定意见】

第七师某团何某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公益林一案,经调查,共涉及1个地块,涉案地块总面积为118.40亩,涉嫌非法毁坏某团2林班33、36小班的林地面积为113.62亩,地类均为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林种均为防风固沙林,森林类别均为国家级重点公益林地;其余4.78亩为非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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