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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结合红外光谱技术对逃逸事故的车辆痕迹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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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31日22时30分许,聊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在聊城市莘县东升路、滨河南路路口南约120m处,一男子躺在路中,一摩托车倒在其傍边。

接报警后,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事故科民警迅速到达现场,经事故民警现场勘查发现,一男子(后经确认为武某)呈仰卧姿态倒于道路西半辐,已无生命体征,一辆摩托车倒于其北部,该摩托车前部部件大面积损毁,路面见大面积血迹、砂石散落物、该摩托车碎片散落物等。经勘验后事故民警初步判断本起事故应为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随即对本起事故展开调查。

经民警调查、走访,事故现场附近无监控摄像头,未调取到事发时的监控视频材料,但从一名群众了解到,事发时他听到响声,并看见一辆农用三轮车向南行驶,根据这一线索,办案民警扩大搜索范围,调取了距事故现场路段最近的监控视频,一辆装载砂石料的无牌照三轮汽车进入办案民警视线,经动用多种技术手段,寻找到该三轮汽车及其所有人赵某,但赵某矢口否认与本起事故有关,经办案民警初步勘验,未在赵某的三轮汽车上发现与武某及其摩托车相关的可疑痕迹,但赵某的三轮汽车存在重大肇事嫌疑,在无法判断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上述两车是否发生过碰撞进行鉴定。

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莘县大队提供以下材料:

(一)未悬挂号牌东昌牌拖拉机(甲车);

(二)未悬挂号牌豪爵银豹牌两轮摩托车(乙车);

(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复制件);

(四)事故卷宗其它相关材料复印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依据

参照GA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甲乙两车的痕迹进行检验,并结合委托人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作出鉴定意见。

(二)甲车痕迹检验

未检见车架钢印号。

车厢后栏板后侧右下部见刮擦痕迹(图1、图2),局部红色木质缺损;车厢右栏板下侧后段距地高87cm、距其后端2cm~9cm见刮擦痕迹(图3),方向由后向前,局部粘附黑色物质;车厢右栏板后下部铰链后外侧距地高84cm~89cm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物质,局部呈膜状(图4),受力方向从后向前,提取该处部分黑色物质作为检材备检;车厢后侧右下部表面粘附水泥类附灰,其金属材质锈蚀,表面锈蚀部位局部剥脱,并见擦痕。

车厢内装载黄沙及块状石子,车厢后部栏板相接部存在缝隙,砂石可从缝隙中散落。

(三)乙车痕迹检验

车架钢印号为☆XXXX☆。

前照灯及邻近部位部件大部缺失(图5),前照灯左支架向后弯折变形,其残余部分见刮擦痕迹,受力方向从前向后;左前减震器上段前侧见撞击痕迹,局部撕裂(图6);左前转向灯缺失;仪表台前部饰罩破损;左车把把套前上侧见刮擦痕迹(图7),表层黑色物质呈减层,提取部分黑色物质作为样本备检。

(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现场道路南北走向,双向共六车道,四条机动车道、两条非机动车道,道路中央由金属护栏隔离,事故现场位于道路西半辐,乙车头东北尾西南右倒于道路西半辐从西向东第一条机动车道内,一男子仰卧于其南侧地面,乙车东北部地面见数条挫划印,乙车周边地面见大量砂石及车体部件碎片等散落物(图8)。

(五)微量物证鉴定

将提取的检材与样本送本中心刑事技术研究室进行微量物证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书摘录如下:

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书——司鉴中心[2017]微鉴字第XX号本鉴定依据SJB-E-13-2015和SJB-E-11-2015鉴定规范进行。

经EZ4D体视显微镜检验发现:检材附着物为黑色,质软。样本物质为黑色,质软。经相互比较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的颜色、质地相同。

经Nicolet iN10显微红外光谱仪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的红外光谱一致。

经Quanta 650-EDAX Apollo X 扫描电镜/X射线能谱仪检验发现:检材与样本中均检出碳、氧、铝、硅、硫、氯和钙等主要元素。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分析认为:检材与样本的颜色、质地相同,红外光谱一致,检出的主要元素成分相同,二者是同种类物质。

鉴定意见:检材黑色附着物与样本黑色物质是同种类物质。

【分析说明】

甲车车厢右栏板下侧后段及右栏板后下部铰链后外侧均见刮擦痕迹,局部粘附黑色膜状物,为加层痕迹,非本车物质,符合该车与其它客体物(如车辆)发生刮擦、碰撞并产生物质转移所形成的后果。

乙车正面所检见痕迹所检见痕迹,从部位、形态、范围、损毁程度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分析,符合该车正面与其它客体物(如车辆)发生刮擦、碰撞所形成的后果,结合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所示情况,其单方倒地、滑移难以形成。

将甲车车厢后侧右下部与乙车正面所检见痕迹,从部位、形态、类型、受力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比对、分析,两者上述部位可以形成互为承痕客体与造痕客体之间的关系,如甲车车厢右栏板后下部铰链后外侧与乙车左车把把套、甲车车厢后侧右下部与乙车左前减震器上段前侧等,再结合微量物证鉴定意见书所述鉴定意见(检材黑色附着物与样本黑色物质是同种类物质),符合甲车车厢后侧右下部与乙车正面相碰撞并产生物质转移的形态特征。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所见砂石与甲车车厢内装载的砂石规格、颜色一致,符合甲车车厢遭受碰撞时其内装载的砂石因震动散落于现场的后果。

综上所述,甲车车厢后侧右下部与乙车正面发生过碰撞成立。

【鉴定意见】

未悬挂号牌东昌牌拖拉机车厢后侧右下部与未悬挂号牌豪爵银豹牌两轮摩托车正面发生过碰撞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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