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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对汽车在事故发生时的时速进行司法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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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年04月30日21时57分许,XX驾驶晋XXXXX车由南往北行驶至XXXXXX时,与同向在前XXX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XXX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鉴定日期:2021年05月01日-2021年05月24日

(二)鉴定地点:事故车辆停车场

(三)在场人员:XX鉴定人,XXX鉴定人,XXX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民警

(四)鉴定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41-2019)

(五)车辆检验

晋XXXXX车前部左侧受碰撞,前保险杠表面有黑色、蓝色、红色物质粘附,前机盖左前角及后部左侧凹陷变形,左侧雨刮摇臂处有类似人体毛发粘附。

【分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可见,事故路段位于某某路XX村口处,事故发生路面宽1600cm,干涸的沥青路面,晋XXXXX车头北尾南停于道路东侧路边,右前轮、右后轮距东侧路边分别为160cm、230cm。该车左后方路面距右前轮纵向距离1860cm处有一南向北的挫划印痕,该挫滑印为电动车倒地与路面形成,即晋XXXXX号车与电动车碰撞后向前滑移了1860cm后停车。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33195-2016)中推荐的基础公式及能量守恒定律,结合路面条件及车辆的技术状况,根据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得出:发生事故时该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6.61~59.13km/h。

【鉴定意见】

发生事故时,晋XXXXX车的行驶速度约为56.61~59.13k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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