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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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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某县公安局刑侦调查记载,被鉴定人与受害人有经济纠纷,2017年7月16日10时许,被鉴定人驾驶一微型面包车到受害人瓜地要账未果而发生口角,被鉴定人驾驶面包车将受害人撞倒,后用车辆副驾驶地板上放的管钳击打其头部多下,致使受害人多处受伤,多器官损伤、失血性休克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被鉴定人在讯问中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现涉及被鉴定人的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委托新疆安宁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其鉴定。

【鉴定过程】

据2017年7月16日、2017年7月17日、2017年7月18日、2017年7月23日、2017年7月30日公安局对被鉴定人五次讯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均供述:“被害人从2016年4月份欠我的39840元钱没有给”,“我找他多次索要,他都没有还钱,一直在拖时间,我本来就特别生气。再加上2017年7月15日下午,我父亲因为3、4天前,我从他地里拉了一车别人都不要的烂瓜把我说了一顿,我当时一生气就对我父亲说:‘我要找他拼命。’……我就想的到他地里找到他和他理论一下,结果他不在。到了2017年7月16日早晨10点半左右,我开车来到了他的瓜地,我问他要钱,他说:‘不要和我来硬的,我一分钱没有。’这句话一下把我激怒了,我当时就想开车撞他,吓唬一下他,结果他没有躲,我把他撞倒了。”“当时我想吓唬一下他,让他给我还钱,我想一般人都会躲开,结果他没有躲开。”“我当时想反正已经把他撞了,钱也要不上了,干脆我就用管钳把他往死里打。他给我拉烂瓜不让我好过,我也不让你好过,所以就想拿管钳把他往死里打。”“我犯罪了。”“我当时想,自己犯罪了,跑也没有用,就在现场等着110和120来处理问题。”否认案发前接触过毒品。

据公安局警官介绍:被鉴定人的供述均与刑侦调查结果相吻合,“每次都一致,内容没有变化。”在讯问与羁押过程中“稳定,没有异常。”“他比较后悔,现在提出主动赔偿。”

据公安局对被鉴定人父亲的询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容易受刺激,受了刺激以后就会有些奇怪的举动,如果和谁发生争执了,他就会显得脾气特别暴躁,有时会大喊大叫,有时会自己一个人默默地说话,还有的时候会用头往墙上或者桌子上撞。”

据公安局对被鉴定人妻子的询问笔录记载:“我和他感情一直很好,很少吵架。”“他和两个孩子相处挺好的,他挺爱我们女儿的。”“性格有一点内向,不是特别爱说话,爱钻牛角尖,脾气比较直。”“他比较烦躁时,有时会自言自语,声音小;有时会在家大喊大叫;有时候会撞墙、撞桌子,但是不会把自己撞伤。”“做事还行,考虑的比较周全、稳重。”“平时都挺好的,他也不惹事,和别人相处都挺融洽的。”“最近没有什么特别反常的,就是因为从被害人那里拉瓜的事情让他有点生气。”

据公安局对被鉴定人朋友的询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平时是一个很正常的人,性格不是很外向,也不是很内向。”“平时为人处事特别好,做人也很大方,我们平时怎么和他开玩笑,他都不生气。”

据公安局对被鉴定人邻居黄某、郑某的询问笔录记载:被鉴定人“性格有些内向,性情平和、稳重,不太爱说话。”“待人接物、处事等方面没有什么反常的举动。”“2017年4月、5月,我见过他用头撞墙,这两次应该是别人没还他的钱气的。”“撞得比较轻,头部并没受伤。”

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意识清,衣着整齐,年貌相符,戴手铐、脚镣在警官带领下步入检查室。接触尚可,对问话回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能正确回答,能叙述案发过程,与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基本一致,思路清晰,具有条理性与逻辑性。智能未见明显损害,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适切。否认案发前接触过酒精、毒品的精神活性物质。

被鉴定人在鉴定中承认自己“有罪”,“有责任”,“后悔”,解释说:“平时很焦虑,睡不着,老想欠账的事。”“他(受害人)说你别和我来硬的,你告我,拉瓜都拉不了。”“主要听了他的话,脑子一热,激动,失控了。”

【分析说明】

1.据公安局刑侦调查记载,2017年7月16日10时许,被鉴定人因经济纠纷驾车来向受害人要账未果而发生口角,故驾车将受害人撞倒,后用管钳击打受害人头部,致使受害人死亡。被鉴定人在讯问中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据公安局警官介绍:被鉴定人的供述与刑侦调查结果相吻合,在讯问与羁押过程中未发现有精神异常现象,“比较后悔,现在提出主动赔偿。” 说明被鉴定人对自己危害行为的性质有认识能力。

3.据被鉴定人父亲、妻子反映,被鉴定人虽平时性格稍内向,爱钻牛角尖,遇大事或与人争执时脾气暴躁,有时出现自言自语,大喊大叫,用头撞墙、撞桌子,不会把自己撞伤,但与妻子和女儿感情好,平时做事比较周全、稳重,也不惹事,和别人相处融洽。案发前因为从受害人那里拉瓜的事情让他生气外,没有反常举动。被鉴定人朋友及邻居们也反映被鉴定人生气时有用头撞墙现象,撞得比较轻,但性情平和、稳重,待人接物、处事没有反常举动。

综上由此,被鉴定人虽有时遇大事或与人争执时会出现脾气暴躁,有一些冲动举动,但有度,表明被鉴定人有一定控制能力,且被鉴定人整体社会工作生活方面未发现明显精神异常,案发前也无精神异常迹象。

4.本次鉴定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接触尚可,对问话回答切题,能叙述案发过程,与讯问笔录一致,思维的条理性与逻辑性与正常人无异。智能未见明显损害,未引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情感适切。否认案发前接触过酒精、毒品的精神活性物质。被鉴定人在鉴定中承认自己“有罪”,“有责任”,“后悔”,为自己解释“平时很焦虑,睡不着,老想欠账的事。” “主要听了他的话,脑子一热,激动,失控了。”说明被鉴定人对自己危害行为的性质、后果有认识能力,而且想为自己减轻刑罚。

综上:被鉴定人临床表现特点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中“无精神病”的诊断标准,。由于其作案时并不存在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障碍,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与控制能力未受损害,故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1.医学诊断:无精神病

2. 2017月7月16日被鉴定人涉嫌故意杀人,辨认与控制能力未受损害。

3.责任能力评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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