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骨骺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例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2日,学生李某,女,13岁,在学校操场上做体育运动时被摔倒的同学压伤其左小腿。其家属委托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李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7年11月22日至12月1日住院病历记载:
入院时情况:李某因“外伤致左踝部疼痛伴活动障碍2小时”入院。专科检查:左踝部轻度肿胀,可见略畸形,左踝部明显压痛,骨擦感拒检,左踝活动受限。左膝活动可。左足背动脉搏动可,余查未见明确异常。
治疗经过:在腰硬麻下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
出院诊断:左胫骨远端骨骺损伤。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体格检查
左外踝见一3.8cm手术切口瘢痕,其前方见一3.7cm皮肤瘢痕,左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
3. 辅助检查
X线片示:左胫骨远端斜行骨折,骨折线累及左胫骨远端骺软骨板、骨骺,左胫骨远端干骺端及骨骺向后外侧移位。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李某被他人压伤,伤后临床诊断为“左胫骨远端骨骺损伤”等,予行左胫骨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术等治疗。本所审阅李某外伤当时影像学资料示其左胫骨远端斜行骨折,骨折线累及左胫骨远端骺软骨板、骨骺,左胫骨远端干骺端及骨骺向后外侧移位。据此认为,本例左胫骨远端骺软骨板及骨骺损伤明确。目前本所见其左踝关节活动轻度受限。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7条之规定,上述损伤致左胫骨远端骨折累及骨骺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因故受伤,致左胫骨远端骨折累及骨骺等,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残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