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陇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张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委托材料记载,2020年09月20日,张某某与陈某某在G234兴阳县与郑上路交叉口北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某受伤。
入院情况:患者于2020年09月20日以“车祸伤致全身多处疼痛1小时余伴昏迷时间不详”为主诉入院。专科检查:神志清,头颅无畸形,左侧颞顶部可触及一大小约3×3cm的肿块,触压痛,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3.0mm,对光反射灵敏,左侧颞部及下颌部可见皮肤擦伤,触压疼痛,胸廓无畸形,胸廓挤压试验阳性,左侧胸部触压疼痛,右手托左肘部在家属搀扶下步入病房,左肩部肿胀,局部可见皮下青紫瘀斑,锁骨处及左侧肩胛处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及异常活动,左肩关节活动受限,左上肢末端血运及感觉正常。
入院诊断: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肩胛骨骨折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双肺挫伤5脑震荡6.头皮血肿7.多处软组织损伤8糖尿病。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20年09月23日在神经阻滞麻醉下行“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切复内固定术”。于2020年10月11日出院,住院21天。
出院情况:神志清,精神好,饮食、睡眠正常,大小便自解,生命体征平稳,心肺腹无异常,舌质红,苔薄白,脉平,左上肢腕颈带固定稳妥,左肩部切ロ已愈合,局部肿胀已消退,切口处无异常分泌物,切口处缝合线已全部拆除,左上肢末梢血运、感觉可,患者未诉左肩部疼痛不适。
出院诊断:1.左锁骨粉碎性骨折2.左侧肩胛骨骨折3.左侧多发肋骨骨折4.双肺挫伤5.脑震荡6.头皮血肿7.多处软组织损伤8.糖尿病。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和时间、地点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于2021年04月01日在本鉴定所检查室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临床检验。
(二)检验所见
被鉴定人步入鉴定室,发育正常,营养中等,体型匀称,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左侧肩锁部见一长12cm瘢痕。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同对侧。胸廓挤压试验(-)。
(三)阅片所见
1. 荥阳市中医院放射检查报告单(2020.09.20):左侧锁骨中远端见骨折影,断端错位,左侧肩胛骨见骨折影,断端位置可。
2. 荥阳市中医院CT检查报告单(2020.09.20):左侧第2-7肋骨骨折。
3.郑州市骨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单(2021.04.01):左侧锁骨骨折术后,断端复位佳,金属内固定;关节结构可。
4.郑州市骨科医院SCT影像诊断报告单(2021.04.01):左侧第2-7肋骨折线模糊,对位尚可。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1、关于左肩锁部损伤
被鉴定人张某某左锁骨粉碎性骨折术后;左肩侧胛骨骨折。查体:左侧肩锁部见一长12cm瘢痕。左肩关节活动度正常,同对侧。阅片示:左侧肩胛骨见骨折影,断端位置可。左侧锁骨骨折术后,断端复位佳,金属内固定;关节结构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被鉴定人张某某左肩锁部损伤不构成伤残。
2、关于肋骨损伤
被鉴定人张某某左侧多发肋骨骨折。查体:胸廓挤压试验(-)。阅片示:左侧第2-7肋骨折线模糊,对位尚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被鉴定人张某某肋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张某某肋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