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微信留言的语音同一性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是在朋友聚会上相识,由于岁数已大,双方有种相见恨晚的感觉,从相知到相恋,很快就进入了谈婚论嫁阶段。但不久被告以消费、购物支出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前后陆续通过现金和转账借给被告六十余万人民币。由于相互了解时间短,双方产生矛盾以致感情破裂,最终原告提出分手,并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六十万元借款。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而且原告年龄又比他大,不存在恋人关系。由于工作关系,原告时常要求被告帮其购买机票、订酒店及购物,曾有过资金的往来,但从未有向原告借款一事,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交一份被告在微信聊天中的语音留言,其中提到“一共拿了伍拾万,那伍拾万是你的,我跟你说过,对不对?”等涉及借款的内容。但被告否认微信留言的真实性,否认其中的声音是其所说,辩称不存在拿了原告五十万元之事。对此,法院要求对微信留言的男声进行语音同一性鉴定,已确定案件事实。
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首先按照电子数据鉴定的固定保全要求,从送检手机中提取了微信语音(检材语音),并通过相关软件对检材语音格式进行转换,以便于进一步的检验分析。然后根据检材语音的特征反映情况,以自然聊天和念读的方式,全面录制了被鉴定人的语音(样本语音)。在此基础上,通过分别检验和比较检验,对检材语音和样本语音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对两者语音特征的异同进行了全面比较。最终经综合评断,得出了检材语音是被告所说的鉴定意见(详见检验过程和鉴定意见)。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300001-2010《声像鉴定通用规范》和SF/Z JD0301001-2010《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Oxygen Forensic Suite、Adobe Audition软件和CSL4500语音分析系统等设备和工具进行检验。
对送检手机进行拍照。在信号屏蔽环境下提取送检手机中的微信语音,并计算其MD5哈希值。将检材语音段转化为检验设备可以识别的文件格式。
经检验,检材语音共三段,均为微信语音,录有一男声的语音,录音质量较好。
检验发现,检材语音较清晰,语音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比较检验发现,三段检材语音特征表现一致,系同一人的语音。
样本录音中的被告语音较清晰,语音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语音与样本录音中的被告语音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语音听觉特征相符,且在相同语音段的声调模式、韵律特性、共振峰频率和走向、过渡音段形态等语音声学特征上存在较好符合。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判断认为,检材语音与样本语音的特征符合点价值高,特征总和反映了同一人的发声特点。
【鉴定意见】
检材语音是被告所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