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丁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丁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丁某某自述:2020年3月5日晚9时许,我骑摩托车经过XX县夹夹大桥路段,因车祸导致头部、胸部及左下肢等处受伤,后在安乡县中医医院住院治疗。

追询病史:被鉴定人约于2018年下半年因工导致左小腿受伤(左胫骨骨折),已住院手术治疗(具体情况不详),目前仍有内固定物存留。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XX县中医医院住院病历摘抄(住院号202002001):入院时间:2020年3月6日,出院时间:2020年4月30日,住院天数:55天。入院急诊查头胸腹部CT考虑“颅脑、胸腹复合伤,左股骨骨折”,病情危重,为加强治疗遂将其收入ICU。辅查:头胸腹CT示:1.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额叶脑挫裂伤待排;4.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5.脾脏、左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待排;6.L2右侧横突、L3、4双侧横突骨折;7.左侧股骨中上1/3段及下段粉碎性骨折。入院后ICU护理常规,重症监护,暂禁食,告病危,测神志、瞳孔、BP、HR、RQ1h,输氧、保持呼吸道通畅,必要时气管插管行肺保护,予脱水降颅压、止血、护脑保健、护胃、缓解脑血管痉挛等对症支持治疗,持续予以左胫骨骨牵引,病情缓解后转骨科治疗,于2020年3月25日在全身麻醉下已行“左股骨多段骨折+左外侧副韧带不完全断裂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植骨+韧带修补术”,术后药物予以抗炎、化痰、止血、消肿脱水,改善骨代谢,补液,补充蛋白,输血,抗凝等对症治疗,现患者病情好转。出院时查:左大腿肿胀已消退,伤口愈合良好,牵引处干净无渗液,不红,伤肢血运及神经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出院诊断:1.左股骨多段骨折;2.中型颅脑损伤: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脑挫伤;3.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双肺挫伤,双侧胸腔少量积血;4.左腓骨头骨折;5.左外侧副韧带不完全断裂;6.低蛋白血症;7.左肾、脾脏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8.腰椎2、3、4横突骨折;9.失血性休克(失血性贫血);10.多处软组织挫伤;11.急性肝损伤;12.左胫骨骨折术后;13.低钠低氯血症;14.乙型病毒性肝炎(小三阳)。

2020年3月6日CT结果报告(号16877):1.左额、颞部硬膜下血肿;2.蛛网膜下腔出血;3.左额叶脑挫裂伤待排,建议短期内复查;4.左侧第10、11肋骨骨折;5.脾脏、左肾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待排,建议短期内复查;6.L2右侧横突、L3、4双侧横突骨折。2020年3月10日CT结果报告(号17038):1.左侧额颞部硬膜下血肿较前无明显变化;2.蛛网膜下腔出血已吸收消散;3.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多发腰椎横突骨折情况大致同前;4.双侧胸腔少量积液(血)大致同前;5.双肺下叶异常密度影(肺挫伤)较前有所吸收好转;6.左肾挫裂伤改变大致同前,左肾前筋膜该密度影(血肿)较前范围稍缩小,左肾周炎症较前明显;7.脾脏包膜下异常密度影现未见明显显示,考虑伪影可能性大;左侧股骨中份1/3段、下段见粉碎性骨折,中份1/3远折端稍向内、后移位,周围见多发小碎骨片影,下段骨折端未见明显移位。2020年4月29日CT结果报告(号18965):1.左侧额部硬膜下积液已吸收消散;2.左侧第9-11肋骨骨折,多发腰椎横突骨折端对位可,骨折线模糊,周围见骨痂生长;3.双侧胸腔少量积液较前有所增多;4.脾脏及左肾包膜下血肿已基本吸收。

2020年3月10日DR结果报告(号24040):左侧胫骨上段呈术后改变,其内可见钢板及螺钉固定,未见异常改变;腓骨头可见不规则负影,骨皮质不连续。2020年3月31日DR结果报告(号25062):左侧股骨多段骨折,骨折处对位对线可,骨折端可见钢板及螺钉固定,未见松动、脱落及断裂征象。2020年4月28日DR结果报告(号26422):左侧股骨多段骨折,骨折处对位对线可,未见明显骨痂生长,骨折端可见钢板及螺钉固定,未见松动、脱落及断裂征象。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及《法医临床检验规范》(RB/T 192-2015)标准,对丁XX进行检验鉴定。

2. 体格检查

2021年3月9日查:被鉴定人左下肢略跛行入室,神清合作,自动体位,伤史自述;所诉头部外伤部位目前未检见明显特殊,亦无明显精神及智力异常等表现,诉偶有头部昏痛不适、夜眠差等;双侧胸廓形态大致对称,胸廓挤压征(-),无明显呼吸困难等体征;背部脊椎腰椎段椎旁有深压痛,腰部活动功能受限,局部外观无明显脊柱侧弯及椎体后凸畸形等;双下肢等长,左大腿外侧中下段见一纵行长31×0.5cm条状瘢痕,局部稍增生改变,左膝关节略显膨大,外侧压痛,左膝髌骨研磨试验(-),外侧方应力试验(+),内侧方应力试验(-),抽屉试验(-),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活动度检查:由伸至屈0度至45度(健侧膝关节活动度:由伸至屈0度至135度);左小腿外侧上段见一纵行长15cm陈旧性手术疤痕(既往外伤术后),左踝及左足形态及功能可。四肢肌力肌张力无异常,未引出病理征。

3.阅片记录

阅提供的影像资料(号16877、17308、18965、24040、25062、26422)所示与临床报告基本一致。

阅2021年3月9日CT片示(号8115):1.脑实质内未见明显异常密度影,脑室系统形态及大小无异常,颅骨未见异常征象;2.左侧第9-11后肋骨质形态欠规整,骨折线模糊不清;3.腰椎生理弯曲存在,L2右侧横突,L3、4双侧横突骨折,其中L4椎体右侧横突骨折断端分离。

2021年3月9日DR结果示(号20955):左侧股骨上段、中下段骨折,断端对位对线可,有明显骨痂生长,内固定物无异常;左胫骨上段骨折,骨折线基本消失,内固定物无异常。左胫骨髁间隆突变尖。

【分析说明】

经详细查阅提供的病历资料,结合病史及本次伤情检验情况分析:

1.被鉴定人丁某某左侧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额叶脑挫伤、左胸多发肋骨骨折、左股骨多段骨折、左腓骨头骨折、左外侧副韧带不完全断裂、左肾及脾脏挫裂伤并包膜下血肿、腰椎多发横突骨折等,其损伤形态特征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交通事故可以形成。

2.被鉴定人的左下肢多发损伤,通过系统治疗及临床恢复,目前伤者遗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较健侧关节活动功能丧失67%)体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9.6 9)项之规定,评定为九级伤残。

3.被鉴定人的左大腿损伤,已行“左股骨多段骨折+左外侧副韧带不完全断裂切开复位,钢板螺钉内固定+植骨+韧带修补术” 等治疗,复查影像片示左股骨多段骨折处对位对线可,内固定物无异常;通过追询病史,伤者曾于2018年因外伤致左胫骨上段骨折并内固定物存留(经阅影像片确证),影像片示骨折端已骨性愈合,但仍遗有胫骨髁间隆突变尖等征象。结合被鉴定人的两次损伤基础,认为其左股骨多段粉碎性骨折致大腿运动肌群严重损伤,左膝外侧副韧带不全断裂、左侧腓骨头骨折等均可直接影响膝关节活动功能,但其左小腿的既往损伤(左胫骨上段骨折术后遗有髁间隆突变尖)亦可引起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故认定被鉴定人的现存后果是本次损伤和既往损伤共同所致,其原有损伤使本次损伤后果明显加重。因此,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总则第4.3项伤病关系处理办法,根据本次损伤在其九级伤残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判定本此次损伤为主要作用。

4.被鉴定人的多发腰椎横突骨折,经复查影像片确证L2右侧横突,L3、4双侧横突骨折。目前体查仍遗有背部脊柱腰椎段椎旁压痛,腰部活动功能受限等体征。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第5.10.6 2)项之规定,被鉴定人的多发腰椎横突骨折(5处)后影响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5.被鉴定人的其它部位损伤,经系统治疗及康复,头部CT复查示原颅脑损伤已完全吸收消失,目前无明显精神及智力异常等表现;其胸部肋骨确证为9-11肋骨骨折(4处),均无明显畸形愈合改变;腹部损伤目前无明显异常主诉。故丁XX的上述损伤后果不具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所列构残条件,

6.被鉴定人的以上损伤,依据GA/T1193-2014标准第10.2.10b)项之规定,评定误工时间300日,护理120日,营养120日(含住院时间)。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丁某某的左下肢损伤后果评定为九级伤残,本次损伤为主要作用。

2.丁某某因腰椎多发横突骨折(5处)后影响功能,评定为十级伤残。

3.被鉴定人的上述损伤需住院治疗,评定误工时间300日,护理120日,营养120日。Ⅱ期因本次外伤后内固定物解除(左股骨多段骨折内固定术后)约需医疗费14000元。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