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温某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温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16时07分许,因交通事故致伤全身多处。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1、XX县人民医院 入院记录(住院号:8209XX8)摘录:入院时间:2020年12月31日 17:33 主诉:车祸致右小腿肿痛、活动受限1小时。现病史:缘于1小时前被摩托车碰伤,伤后即出现右小腿肿痛,活动受限,前额头皮挫伤,肿胀渗血。门诊急行X线检查示:右劲骨下端骨折。查体:前侧头皮及前额可见挫伤,肿胀渗血,脊柱生理弯曲存在,活动不受限,右小腿肿胀明显,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右下肢纵向叩击痛(+)。右大腿,左手部、右踝部可见皮肤擦伤。X线示:右胫骨下端骨折。初步诊断:右侧胫骨下端骨折;2、头皮挫伤;多处挫伤。
2、2020年12月31日 XX县人民医院 胸部、右足、右胫腓骨、右膝关节DR影像检查报告单(DR号:49XX1)诊断意见:心肺膈未见明显异常;右踝关节、右膝关节诸骨未见明显外伤性异常,建议CT进一步检查;右胫骨下段骨折,请结合临床。
3、2020年12月31日 定XX人民医院 颅脑、右踝关节CT影像检查报告单(CT号:58XX6)诊断意见:右额部软组织稍肿胀,颅内脑实质CT扫描未见明确创伤性改变,建议临床动态观察;所示双侧筛窦及右侧蝶窦炎症;右胫骨下段骨折并周围软组织稍肿胀。
(二)法医学检验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以及《人体损伤鉴定作业指导书》对温某某进行鉴定。
法医检验所见:
1、头部:右侧前额部有二处大小分别为2.5cm×2.0cm、4.0cm×1.5cm瘢痕。
2、四肢部:右小腿部石膏外固定中,压痛叩击痛阳性,活动受限,末梢血运可。
法医阅片所见:2020年12月31日XX县人民医院 胸部、右足、右胫腓骨、右膝关节DR影像片(DR号:49571)示:右胫骨下段骨皮质不连续,见不规则骨折线。2020年12月31日 定南县人民医院 颅脑、右踝关节CT影像片(CT号:58XX6)示:颅内脑实质CT扫描未见明确创伤性改变;右胫骨下段骨皮质不连续,见骨折线影,断端见稍分离,边缘锐利,周围软组织见稍肿胀。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温某某2020年12月31日16时07分许,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伤全身多处,伤后入定XX人民医院查体:前侧头皮及前额可见挫伤,肿胀渗血,脊柱生理弯曲存在,活动不受限,右小腿肿胀明显,压痛,可触及骨擦感,右下肢纵向叩击痛(+)。右大腿,左手部、右踝部可见皮肤擦伤。阅其2020年12月31日 XX县人民医院 胸部、右足、右胫腓骨、右膝关节DR影像片(DR号:49XX1)示:右胫骨下段骨皮质不连续,见不规则骨折线。2020年12月31日定XX人民医院 颅脑、右踝关节CT影像片(CT号:58XX6)示:颅内脑实质CT扫描未见明确创伤性改变;右胫骨下段骨皮质不连续,见骨折线影,断端见稍分离,边缘锐利,周围软组织见稍肿胀。
2021年1月10日本中心法医查体所见:右侧前额部有二处大小分别为2.5cm×2.0cm、4.0cm×1.5cm瘢痕,右小腿部石膏外固定中,压痛叩击痛阳性,活动受限,末梢血运可。综上,被鉴定人温某某的伤情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9.4 f )“四肢长骨骨折”之规定,被鉴定人温某某其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温某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