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死因进行法医病理学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9日,宋某某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伤,伤后入住某某医院进行诊治。于2020年2月1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现经某某垦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本中心,对宋某某的死亡原因,本次交通事故与其死亡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资料摘要:
1.某某医院住院病历 (本次交通事故之前)记载:入院时间:2019年10月12日,出院日期:2019年10月21日。主诉:发现左肾恶性肿瘤三月。2019-10-12日X片示:结合病史考虑,肾癌多发两肺转移性病灶。2019-10-12日CT片示:左肾下极占位、上极肾盏受压,肾盂血凝块,腹膜后多发肿大淋巴结-考虑肾癌所致。出院诊断:左肾恶性肿瘤,重度贫血,肺继发性恶性肿瘤。
2. 某某住院病历(本次交通事故之后)记载: 入院日期:2020年1月22日,出院日期:2020年2月6日。主诉:车祸致右肩疼痛活动受限3天;现病史:患者家属代述:患者3天前乘坐电动车被机动车撞伤,当时即感全身多处疼痛,伴恶心呕吐,无意识丧失,被送往我院就诊。急诊查X片回示:右侧锁骨头骨折。请专科医师会诊后建议回家休息,卧床静养。离院后患者自感右肩部疼痛逐渐加重,并出现右上肢活动受限,头晕头痛,恶心,无呕吐,于右侧枕部出现肿块,今日为求进一步治疗,再次前来我院。专科情况:右肩部肿胀畸形,局部皮肤散在瘀紫,压痛明显,可触及骨擦感,纵向叩痛(+),肩关节活动受限,上举不能,手指活动良好,末梢血运及感觉正常。X片示:右锁骨头骨折(肩锁关节处),位置差。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予以止痛及加强营养治疗,患者贫血予以输血处理,饮食差,予以肠外营养对症及补充电解质治疗。出院诊断:低蛋白血症,贫血,低钠血症,左肾恶性肿瘤,双肺恶性肿瘤,右锁骨骨折(肩锁关节处)。出院情况:患者神志意识清,精神欠佳,精神状态可,患者能少量进食,饮食时好时坏伴有间断性反酸。呼吸平稳、偶有咳嗽,无咳痰,生命体征平稳。
3.某某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日期:2020年2月14日,死亡日期:2020年2月19日。主诉:发现左肾肿瘤半年余。死亡诊断:左肾恶性肿瘤,双肺恶性肿瘤,低蛋白血症,贫血,右锁骨骨折,恶病质。死亡原因:左肾恶性肿瘤(多处转移)。
【分析说明】
依据以上委托方提供的病历资料和结合案情分析如下:
宋某某于2020年01月19日发生交通事故致受伤,经医院相关检查诊断为低蛋白血症,贫血,低钠血症,左肾恶性肿瘤,双肺恶性肿瘤,右锁骨骨折。结合案情分析认为,其右锁骨骨折符合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未对机体造成致命性损伤,临床给予相关对症支持治疗。2020年2月6日出院,出院情况为神志意识清,精神欠佳,精神状态可,能少量进食,有间断性反酸。呼吸平稳、偶有咳嗽,无咳痰,生命体征平稳。2020年2月14日以左肾肿瘤为主诉入住某某医院诊治,并2020年2月19日死亡。
宋某某本次交通事故发生之前相关病史材料证实其患有左肾恶性肿瘤,双肺继发性恶性肿瘤,低蛋白血症,重度贫血,低钠血症,且其左肾恶性肿瘤发展到后期阶段,并多处转移出现相关的症状与体征。本次交通事故致右锁骨骨折,说明机体遭受到一定的外力作用,使其免疫力和生理机能进一步恶化,促进恶性疾病的更快发展,但本次外伤造成的损伤对死亡后果的影响轻微,作用有限。就现有材料分析认为,宋某某的死亡原因符合其自身严重疾病的自然转归所致,自身疾病是导致死亡的直接原因。综合分析认为,宋某某系左肾恶性肿瘤,并多处转移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其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损伤系轻微因素,建议外伤参与度大小综合考虑为5-15%。
【鉴定意见】
宋某某系符合左肾恶性肿瘤,并多处转移后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
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与宋某某的死亡原因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损伤系轻微因素,建议外伤参与度大小综合考虑为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