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双相情感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嫌疑人秦某某双相情感障碍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据送检材料反映:2020年7月20日凌晨3、4点,被鉴定人秦某某驾驶满载货物的挂号车从上海某公司出发,车开出时按交通规则行驶,在亭枫路与珠峰公路路口转弯时车上货物洒落,洒落货物砸到后方同向行驶的一辆小汽车,致车辆头部受损,无人员受伤;当时此车未停继续行驶。当日上午在G60沪昆高速杭州方向嘉兴东收费站主线上,其先后故意碰撞共计7部车辆,造成车辆受损严重;GPS发现此车行驶车速最高时速达109公里,且行驶路线不对,当天任务应去慈溪,而此车却开往杭州方向。交警拦车,被鉴定人对交警说“你别想拦我”;酒精检测显示为零。审讯时被鉴定人称在高速想变道,其它车辆开得慢,挡住自己的路,所以“推开”其它车辆直接往前开;诉自己车前挡风玻璃都是裂纹,前保险杠坏了;认为行为会给别的车辆带来危险,被撞车辆无事;不能解释为何将车开往嘉兴和杭州。被鉴定人家属反映其有精神病史,为慎重处理此案,某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特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司鉴院)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20年7月22日,司鉴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包括被鉴定人的询问笔录、被鉴定人父秦某某、单位同事潘某某询问笔录、被鉴定人入看守所检测资料、案发前住院证明资料、案发后精神科就诊和住院资料等),在详细了解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精神疾病发病及诊疗经过、案发前后健康状况,涉案期间精神状态、对涉案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状况,目前精神状况、受审能力状况等有关信息后,先后对本案承办干警及被鉴定人父亲秦某某进行了鉴定调查,之后,依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检验方法,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精神检查。

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步行入室,意识清楚,定向完整,接触尚可,检查合作,对答切题。对个人一般情况陈述清楚,称初中毕业,已婚;平素性格温和,话少、朋友不多;既往体健,否认酗酒、吸毒史;曾在武校学习,后在广东打工,来沪开半挂车4-5年,工作能力可。承认患有精神疾病,对于病史,否认在广东打工期间有不安全感;称5、6年前有睡不着、发脾气,否认不适持续一段时间。诉2019年7、8月份睡不着,很活跃,脑子转得很快,嘴巴说话跟不上头脑反应速度,心情很好,有点烦,与妻子吵架,被家人送往新乡住院两个月,服用丙戊酸镁缓释片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躁狂”,出院后服药两个月,自感病已好未再服药。否认既往有不想活、绝望等表现。称案发前开大货车跑运输期间精神正常,但2019年进公司后基本上24小时跑运输,生活不规律,睡眠不好,有时只睡2-3小时,甚至通宵不眠;疫情期间在老家睡眠好;案发前1-2周,一天睡2-3小时,让家人买药服用;药到后,因怕影响工作未服。案发前与同事争吵时火气并不大,当晚还与三位同事一起吃饭、喝酒,未醉,后回宿舍睡觉。

对本次涉案经过能回忆,与审讯时陈述基本相同,称案发当日4、5点起来发车去慈溪,走到亭枫公路快上高速时,“感觉与以前不一样,上高速前就感觉车控制不住,刹车刹不住,刹了车还跑,左转时差点翻掉,之后大约跑了两个小时,人很亢奋,像吃了药一样,没管车速一直跑,也不敢转弯”,直到被交警拦下才知没开往慈溪。承认途中发生撞车事件,称“出现幻觉一样,右边车多我走不过来就走上第二车道,油门不拉,脑袋几乎也不想,前面的车不走我就撞你,撞了2-3个小车、1个大巴,都撞其后备箱”;“当时我说什么,车就会变成什么……;就觉得他们追不上我,想怎么跑就怎么跑,不许挡我道,什么事都要顺我的。” 称当时车开得很带劲,平时无类似感觉;平时自己很笨,但当时感觉能力超群,很聪明,脑子也灵活;撞车时很亢奋,“控制不住,车停不下来”。否认与被撞司机有矛盾,否认车被人动过手脚,表示当时也不考虑自身安全。问取保回昆山后为何砸警车,称“那天怎么回事我也不清楚,别人也没惹我,光着膀子,拿木板砸的,直接送医院”。诉砸警车前狂躁,看不顺眼的事就烦躁,就发脾气。对于处理,称自己犯的错误自己承担。现在想不通为何当时撞前面的车子,表示自己作案过程不正常,与自身精神疾病肯定有关。

检查过程中,查及案发时存在自我感觉好、夸大妄想、兴奋、行为冲动紊乱等;目前未查及幻觉、妄想,注意尚集中,记忆、智能可,情感协调、尚稳定,意志可,自知力存在。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及鉴定调查反映:被鉴定人有精神病史数年,发病主要表现话多、乱语、脾气大、兴奋、行为冲动紊乱等;2019年住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间歇期社会功能恢复好。本次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案发前停药,夜眠不佳,尚能正常工作。案发后审讯时表现话多、语音大、易激惹、兴奋冲动,对作案行为、后果显得无所谓。案发当日尿液毒品检测阴性,无醉酒依据。入看守所后其行为冲动紊乱、伤人毁物、不眠、不能正常交流;就诊初步诊断为“双相障碍躁狂相(可疑)”。取保后仍存在言行紊乱,把出警警车砸坏送住院治疗,入院精神检查见思维联想速度加快、自我感觉良好、精力充沛,存在夸大妄想、关系妄想,情感高涨;初步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予以抗精神病和心境稳定剂治疗,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本次精神检查见:意识清楚,定向完整,检查合作,对答切题。能回忆作案经过。查及涉案时存在躁狂状态,表现有自我感觉好、夸大妄想、兴奋、行为冲动紊乱等;目前未查及幻觉、妄想,注意尚集中,记忆、智能可,情感协调、尚稳定,意志可,自知力存在。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处于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目前病情缓解。

2、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其案发前已有不适,要求购药服用;涉案时无故出现行车路线错误;结合审讯和本次检查中其反映案发时莫名认为其它车辆挡道,且自感狂躁亢奋、控住不住自己故乱撞其它车辆,综合考虑其受精神症状的支配,对涉案行为的辨认能力、控制能力丧失。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目前病情缓解,能辨认自身当前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能清楚陈述案件相关情况,可进行有效辩护。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被鉴定人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秦某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涉案时为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目前病情缓解;对本案应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对本案应评定为有受审能力。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