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损伤程度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5月4日被鉴定人王某(男性,60岁)被他人致伤,伤后入某市耳鼻喉医院、某市医院等医疗机构诊疗,因办案需要,现某市某某路派出所委托本鉴定中心对王某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1.病历摘要
⑴某市耳鼻喉医院门急诊病历摘要:
某年-05-04。耳科。头面部外伤7个小时。7小时前被打伤后出现右耳痛,听力下降,伴“嗡嗡样”耳鸣,轻度头晕,右眼不适,胸部呼吸痛,无昏迷。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鼓室内干燥,无活动性出血,左耳鼓膜完整,标志清。
某年-05-04。眼科。右眼睑稍肿胀,拒睁,右眼结膜充血++,角膜清,前房可,房水尚清,瞳孔圆,径约3mm,对光反射(+),眼球运动未见明显异常,余(-)。当地眼眶CT见内侧壁骨折。
某年-05-05。耳科。右侧鼓膜中央穿孔,边缘可见少量血迹,残余鼓膜可见钙化斑,左侧鼓膜完整,标志清。
某年-06-17。耳科。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周边有少许分泌物。
⑵某市立医院某年5月4日-某年5月10日住院病案(号xxxxxx)摘要:
主诉:被人打伤后头痛、头昏10小时。
现病史:患者10小时前被人用拳头打伤头部,当即出现鼻部流血不止,呈血性,无清亮液体流出,并出现头痛、头昏,有恶心感,无呕吐,伴胸部疼痛,无胸闷、憋喘、呼吸困难,无四肢感觉及活动障碍。立即拨打120,送往当地医院,行颅脑CT检查(未见报告)示:右侧眶内侧壁、部分筛骨、左侧鼻骨骨折。行耳镜检查诊断为“右侧耳膜穿孔”。当地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住院治疗。现患者为求进一步治疗,遂就诊于我院,门诊以“头外伤”收入我科。患者自发病以来,神志清,精神饮食睡眠可,大小便正常,近期体重无明显变化。
专科检查:神志清楚,精神可,言语清楚,查体合作。右侧眶周红肿,右侧眼睛球结膜充血,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3.0mm,光反射灵敏。口鼻无出血,外耳道未见明显异常分泌物。胸廓对称,胸廓挤压征(+),胸前区压痛。四肢活动灵活,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征阴性。
出院诊断:1.头外伤,2.右侧鼓膜穿孔,3.右侧眶内侧壁骨折,4.筛骨骨折,5.左侧鼻骨骨折,6.冠状动脉粥样硬化,7.脂肪肝。
⑶某市耳鼻喉医院某年5月5日电子耳内镜影像诊断报告单(号2***)摘要:双侧外耳道通畅、干燥,左侧鼓膜完整,右侧鼓膜紧张部前下穿孔,残余鼓膜可见钙化斑。
⑷某市人民医院某年6月16日耳鼻喉镜检查报告单摘要:右侧鼓膜紧张部见近圆形穿孔,鼓室内净,未见分泌物。
⑸山东省耳鼻喉医院某年6月17日电子耳内镜影像诊断报告单摘要:右耳外耳道通畅,右耳鼓膜紧张部穿孔,左耳外耳道通畅,左耳鼓膜正常。
2.鉴定程序
接受鉴定委托后,我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了全面的文证审查,并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了法医学检验,经过分析、综合评定,制作成本鉴定意见书。
3.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王某进行检验。按照《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王某的影像片进行检验。
4.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自行步入检查室,神志清,精神可,查体合作。
检查:鼻背部压痛(+),双眼球活动正常,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正常。
5.阅片意见
某市耳鼻喉医院某年5月4日头部及眼眶CT片(号XXXX)示:左侧鼻骨骨折,右侧眶内壁、部分筛骨骨折。
某市立医院某年5月6日眼眶及鼻部CT片(号XXXXXX)示:左侧鼻骨骨折,右侧眶内壁、部分筛骨骨折。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送检资料,结合本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查体所见,分析如下:
被鉴定人王某于某年5月4日被他人致伤。门诊查体见“右眼睑稍肿胀,拒睁,右眼结膜充血++”;影像资料显示左侧鼻骨骨折,右侧眶内壁、部分筛骨骨折。以上符合外界暴力所致损伤特征。本次法医临床学查体见被鉴定人王某鼻背部压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5 d)、5.2.5 g)条之规定,被鉴定人王某的眶内壁损伤、鼻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以及公安局派出所调查情况,被鉴定人王某曾因“右耳慢性中耳炎急性发作”于某年3月4日、4月4日、4月6日就诊于某市耳鼻喉医院,并结合受伤当天检查及后期复查结果,其支持本次新鲜外伤性右耳鼓膜穿孔证据不足,故不予认可。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