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躁狂发作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3日13时许,被鉴定人李某因琐事在某小区内和保洁员发生纠纷,被害人潘某(80岁)上前劝阻,被鉴定人不听劝阻,并对潘某实施殴打,致潘某左胸背部擦伤,构成轻微伤。因被鉴定人存在精神病史,为慎重处理此案,公安机关特委托本院对其进行精神状态鉴定及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评定。
【鉴定过程】
2019年8月28日,本院受理该鉴定委托。鉴定人详细审阅了送检卷宗材料,联系承办民警,告知其对被鉴定人作案前、后的精神状态、生活状况等进行调查。本院收到调查材料,全面了解被鉴定人情况后,于2019年10月15日进行鉴定。本院根据《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精神检查。
【分析说明】
1.据送检材料:被鉴定人性格外向,情绪不稳定。家属反映其 2007年1月出现精神异常,表现少语、无生气、发呆、睡眠多,持续1年;2009年1月出现兴奋、话多、乱花钱、自我感觉好、活动多、易激惹、睡眠少,持续至同年10月份;2017年2月份复发兴奋、乱花钱、脾气大、行为冲动,持续4个月;2018年下半年再次出现活动减少、发呆、睡眠多,有自杀言语。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病历记载其“ 情绪高涨与情绪低落9年”,精神检查见“既往存在情绪高涨史,目前存在显著抑郁,自知力存”,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配药服用病情改善。2019年6月病情复发,乱花钱、睡眠少、话多、易激惹等;7月睡眠明显减少。8月病历记载“病稳”继续服药治疗,休假在家;家属反映其仍话多、易怒。
2.讯问情况:本案中其因生活琐事与小区保洁员发生纠纷,遭到受害人劝阻,打伤对方;审讯时知道打老人的后果,称老人用言语挑衅自己,忍不住打了老人。
3.案发后情况:案发后其对自己行为后果无所谓,未及时投案,甚至称要警察去找他。入看守所后表现激惹、话多、声音大、爱管闲事。
4.本次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接触显主动,检查合作,对答切题。查及躁狂发作史,表现情感高涨、易激惹、思维联想加快、意志增强、自我感觉好;存在抑郁发作史,表现情绪低落、意志减退、思维显迟缓、兴趣下降。案发前病情复发,表现易激惹、精力旺盛、乱花钱、行为冲动;称案发前未服药,存在冲动购物送家人。检查过程中,思维联想速度加快,未查及明显幻觉、妄想。记忆、智能正常。情感显高涨,自我感觉好,意志增强,自知力存。
综上所述,根据《ICD-10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及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被鉴定人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躁狂发作,情绪易激惹、行为冲动,作案与此存在关联性,但本次作案行为发生存在现实冲突背景,故对作案行为控制能力削弱。量表测定属于限定责任能力范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2-2016),被鉴定人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被鉴定人目前病情虽未缓解,但对作案行为能陈述并进行辩解,对当前自己的身份、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及可能后果能够认识,根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04005-2018),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李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作案时及目前为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