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犯罪嫌疑人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被鉴定人张某在南宁市大沙田银海大道用类似军刀的刀子将其父亲张某杀死,并割下其父亲头颅。现因案情需要,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委托本机构对张某进行作案时精神状态及刑事责任能力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鉴定精神检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张某进行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自行步行入室,意识清晰,年貌相符,衣着适时,仪表整洁,接触尚可,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没有回避与鉴定人目光对视,没有做作和掩饰行为,检查合作;情绪稳定,情感反应欠协调,没有明显掩饰或做作行为。言语适中,思维反应迟缓,思维散漫,问答欠切题,能清楚讲述自己家庭情况、工作经历情况。称自己叫张某,现年30岁,未婚,大专文化,从事建筑业打工生活,既往无重大躯体疾病,无饮酒、吸毒等不良行为,父母长期分居,自己随母亲生活,家族无精神病史。
问及健康状况时,自述称:2011年开始怀疑蒋同学勾结中央领导黄某,偷改我的设计图纸,想借我手害广西人;他们控制我、指挥我、威胁我;2015年时因为害怕就跑去四川,一路上,有人在跟踪我、监视我,我走到哪里都有人在盯着我,同年到四川内江市某医院精神科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2016年出院后不久就病反了,到处乱跑,家人又送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一直在服药,睡眠改善;2017年4月到广东打工,工作尚能胜任,同事领导关系好。2020年05月因为自己的精神状态不好,无法正常工作就离职了。
查作案时及目前精神状态时,存在言语性幻听、妄想性虚构、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内容离奇,荒谬;称:“因为那天我爸带几个男人和一个女人来到我家,我爸就拉我妈去保安室,给那几个男的强奸;他带的那个女人就和我爸睡在我爸的房间里。那天晚上那几个人强迫我强奸我妈”,“我爸跟国家xx签协议(xx令):张某强奸无罪。后来我爸就到处强奸我的女同学、女朋友和其它女性”,“2017年5、6月份我爸被强奸同伙用车接去广东顺德强奸我的女朋友、女同学。是我的女同事罗某说给我听的”。其一般常识、理解力、职业知识、分析综合和抽象概括能力、计算力与其文化水平及社会经历相符。
问及案发经过时,被鉴定人能详细陈述案发经过。称:“因为我父亲死不悔改,不可救药,他强奸我女朋友、女同学,我恨之入骨”,“2020年06月9、10日回南宁看我妈,我突然想到我爸以前强奸我的女朋友、女同学的事情,当时我就来气了,就在网上买了一把刀(军刀那种),2020年06月11日下午我就带着那把刀去我爸家找我爸,一到家就见我爸在看电视,我就马上拿刀捅我爸,并把他的头割下来。后来,我就买了车票去了广东”,“当时没有人叫我去捅他,都是我一个人干的”。
(二)体格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
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三)辅助检查: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2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状态分析:
根据广西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张某故意伤害案卷材料复印件、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张某住院病历(住院号:412XXXX)复印件,结合本次鉴定检查所见:
1.被鉴定人张某,男,现年30岁,1989年09月11日出生,未婚,大专文化,从事建筑业打工生活,既往无重大躯体疾病,无饮酒、吸毒等不良行为,父母长期分居,随母亲生活,家族无精神病史。
2.被鉴定人自述称:2011年无明显诱因下,开始怀疑同学勾结他人谋害他、控制他、威胁他;2015年时因为害怕就跑去四川,一路上,感觉有人在跟踪他、监视他,走到哪里都有人在盯着他,同年到四川内江市某医院精神科住院,诊断:“精神分裂症”。2016年因病反,家人再次送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精神分裂症”。出院后一直在服药,睡眠改善;2017年4月到广东打工,工作尚能胜任,同事领导关系好。2020年05月因为精神状态不好,无法正常工作而离职。
3.被鉴定人于2016年09月21日因“疑人害已、行为反常11个月,加重伴话多、自语10天”送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6年10月21日出院,出院诊断:“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给予阿立哌唑20MG/天维持治疗。
4.鉴定精神检查:被鉴定人意识清晰,定向力完整,注意力集中,检查合作;情绪稳定,情感反应不协调。言语适中,思维散漫,问答欠切题,作案时及目前存在言语性幻听、妄想性虚构、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内容离奇,荒谬;意志减退,自知力缺。其一般常识、计算力、理解及抽象概括能力与其文化程度、社会经历相符。
5.体格检查及神经系统检查:神志清楚,神经生理反射存在,病理反射未引出。
综上所述,被鉴定人张某的表现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3)关于“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标准,作案时及目前为疾病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评定分析:
1.被鉴定人张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本次作案时意识清楚,智能正常,作案时为发病期;作案突然、手法凶残,作案对象是自己的生父,案发前无争吵打斗。
2.被鉴定人张某在鉴定精神检查中,作案时存在存在言语性幻听、妄想性虚构、被害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内容离奇、荒谬,其幻觉妄想对象为其父亲;其陈述称:“因为我父亲死不悔改,不可救药,他强奸我女朋友、女同学,我恨之入骨”,“我突然想到我爸以前强奸我的女朋友、女同学的事情,当时我就来气了,2020年06月11日下午我就带着刀去找我爸,一见到我爸我就马上拿刀捅我爸,并把他的头割下来”。可见患者目前存在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与本次作案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说明其作案动机为病理性动机。由此推测,被鉴定人患有“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处于疾病发病期,由于受精神病理的严重影响致使其作案时对自己实施的伤害行为的丧失实质性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所致。
3.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总分12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所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JD0104002-2016)对被鉴定人张某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评定,其符合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中5.1.3及A.3.1,A.3.2,A.3.3.1,A.3.3.2条款之规定。因此,评定被鉴定人张某作案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一)精神医学诊断:精神分裂症,作案时及目前为疾病发病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意见:作案时为无刑事责任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