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6月12日,刘某(男,62岁)在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伤,当时右腕着地,当即有右腕疼痛、肿胀明显,活动受限等不适,到医院就诊摄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断端移位。医方于6月14日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治疗,术中行掌背侧钢板固定,术后给予消肿止痛、预防感染对症处理。出院诊断为右侧桡骨下端骨折。后因右腕肿胀、压痛、活动受限,多次门诊复查,临床诊断为右腕创伤性关节炎。
刘某伤后1年余再次住院治疗,医方记录其1年前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骨折处未愈合,出现关节面吸收塌陷、部分螺钉穿出。查体示其右腕背轻度畸形,右腕屈伸活动部分受限,局部压痛,医方予行取除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装置。
伤后2年余,刘某伤情稳定,治疗终结,经当地司法鉴定机构认为其符合腕关节畸形愈合、非功能位强直固定,评定为七级残疾。因肇事方及机动车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均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人民法院为慎重起见,特委托本院对刘某的人体损伤致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1. 检验方法
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2. 体格检查
步入检查室,神清,对答切题,检查合作。右腕关节见尺侧骨性膨出,压痛(+),手掌背侧可见纵行手术瘢痕。右手大鱼际肌肉略萎缩,右手指活动无明显受限。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背屈35度,掌屈-10度(背屈10度),尺偏0度,桡偏20度;左腕关节活动度:背屈60度,掌屈60度,尺偏40度,桡偏30度。右手肌力5级,肌张力正常,末梢感觉、血运好。
3. 阅片所见
2017年6月12日右腕部X线片、6月14日CT片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断端分离错位,右下尺桡关节脱位。
2017年6月16日、9月13日、2018年3月14日右腕部X线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
2018年7月24日右腕部X线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未愈合,关节面吸收塌陷、部分螺钉穿出。
2018年8月1日右腕部X线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已拆除。
2019年6月19日本院右腕部CT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畸形愈合,关节面塌陷,右下尺桡关节脱位。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刘某右腕部交通伤,临床诊断右桡骨远端骨折等,先后予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内固定取出术等治疗。本院阅其伤后影像资料显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累及关节面,断端分离错位,右下尺桡关节脱位;鉴定时复摄片示右桡骨远端骨折畸形愈合,关节面塌陷,右下尺桡关节脱位。目前本院检见其右腕关节功能丧失达50%以上(未达75%)。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9.6.9之规定,上述损伤后遗右腕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右腕部交通伤,致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下尺桡关节脱位,其右腕关节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已构成人体损伤九级残疾。
注:本例中腕关节损伤程度较重,鉴定过程中涉及以下知识点。
(1)腕关节活动度的计算需要特别注意,右腕掌屈-10度(背屈10度),尺偏0度,说明该腕关节在掌屈与尺偏方向的功能丧失均为100%;在背屈方向,其只能从背屈10度活动至背屈35度,活动范围为25度。因此按照方向均分法计算如下:
[(60-25)/60+100%+100%+(30-20)/30]/4=72.9%。
(2)《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6.3规定“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本例应注意明确是否未达该条款条件。
判定残情是否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7.6.3的规定,首先应明确腕关节功能位是什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规定了腕关节功能位的范围,即在掌屈、背屈轴向上的功能位为掌屈10度~背屈10度,在尺偏、桡偏轴向上的功能位为尺偏10度~桡偏5度。当腕关节在任一轴向上活动不能到达上述功能位范围的,可判定该关节限制于非功能位。本例中右腕掌屈-10度(背屈10度)仍属可以达到功能位范围。其次,《<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适用指南》还规定了本标准中“大关节强直固定于非功能位”是指关节在任一轴向上限制于非功能位,且该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90%以上。经测量,本案右腕关节活动度受限未达90%。因此认为,本案刘某不符合七级残疾条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