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项目报验通知单》所留当事人签名进行文书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25日,某某有限公司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一份《项目报验通知单》上“鞠某”的签名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在检验员栏中有“鞠某”签名的,编号为0000929的《项目报验通知单》1页(下称检材)。
为检验该文件原件,二位鉴定人于2012年12月27日上午到香港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在双方律师陪同下查验了《项目报验通知单》原件,并通过电脑扫描、数码照相方式提取了检材全貌和鞠某签名的电子图像。应礼德齐伯礼律师行的要求,提取的全部电子图像已当场备份给礼德齐伯礼律师行。
由委托人提供,有鞠某亲笔签名的8页文件:
日期自2010.03.03至2010.03.19的《22500T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1),其上留有两个“鞠某”签名,依次分别为样本1.1、样本1.2;
日期自2010.05.13至2010.05.24的《22500T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2),其上留有一个“鞠某”签名;
日期自2010.07.14至2010.08.13的《火车轮渡 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3),其上留有两个“鞠某”签名,依次分别为样本3.1、样本3.2;
日期2010.08.12至2010.08.13的《火车轮渡 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4),其上留有一个“鞠某”签名;
日期自2010.09.16至2010.10.06的《火车轮渡 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5),其上留有两个“鞠某”签名,依次分别为样本5.1、样本5.2;
日期自2010.10.07至2010.11.09的《火车轮渡 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6),其上留有四个“鞠某”签名,依次分别为样本6.1、样本6.2、样本6.3、样本6.4;
日期自2010.11.16至2010.12.04的《火车轮渡 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7),其上留有两个“鞠某”签名,依次分别为样本7.1、样本7.2;
日期自2010.12.04至2011.01.17的《火车轮渡 质检科内部图纸、更改单交接台账》1页(下称样本8),其上留有五个“鞠某”签名,依次分别为样本8.1、样本8.2、样本8.3、样本8.4、样本8.5。
对检材的检验:
送检的《项目报验通知单》载纸幅面相当于B5尺寸。纸张左半部有纵向和横向的多条撕裂痕迹,有擦蹭形成的灰尘污染痕迹,纸面有皱褶,裂口已用透明胶带固定。《项目报验通知单》左半部的手写字迹及“鞠某”签名为深蓝色,是油墨圆珠笔书写;右半部王春伟签名及其下方的字迹为黑色,是中性笔书写。
对“鞠某”的签名,通过在礼德齐伯礼律师行对原件进行直接观察和用25倍显微镜检验,又通过对当场提取的高解析度的签名电子图像进行反复研究,认为可疑签名结构正常、运笔自然、特征明显,未见模仿或故意改变笔迹的迹象。签名具备鉴定条件。
对样本的检验:
委托方提供的鞠某签名样本,主要是鞠某在日常事务中,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它们中的多数与检材签名为同时期书写;都是在空格内签名,但又不受格线约束;所用书写工具类似,与检材签名的可比性较好。
样本签名均为正常书写形成,既充分反映出个人签名的稳定特征,又表现了签名笔迹的自然变化,未见故意改变笔迹的迹象。样本的质量和数量能够满足鉴定的需要。
检材与样本的比较检验:
比较检材和样本上的“鞠某”签名,可见二者外形、基本写法、部分笔画形态相似。但是,也发现如下一些重要的不同点:
“鞠”字革部上方的字形、笔顺不同。检材为四画,先写横画;样本为三画,后写横画。
“鞠”字革部下方的字形、笔顺不同。检材为三画,后写竖画;样本为五画,后写横画。
“鞠”字右半边第一撇画不同。检材起笔位置低,笔力平缓;样本起笔位置高,笔力轻快。
“鞠”字右半边外部轮廓不同。检材较窄,样本较宽。
“鞠”字米部下方连笔动作不同。检材连笔动作较小,样本连笔动作较大
“某”字左半边第一点画不同。检材起笔位置较高,呈纵向弧形运笔;样本起笔位置较低,呈横向或斜向运笔。
“某”字左半边下两点连笔动作不同。检材为竖提笔,样本为横折提笔。
“某”字共部上方的笔顺不同。检材先写横,后写两竖;样本先写两竖,后写横。
“某”字共部横画与竖画结构关系不同。检材左竖高右竖低,下横向右延伸;样本左竖低右竖高,下横与撇点连写,转折点偏左。
“某”字共部下两画笔形不同。检材写作两个分离的斜点;样本写作相搭接的撇、捺。
【分析说明】
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的外形、基本写法、部分笔画形态相似,是人们共同遵循中文汉字字形标准和书写规则的表现。由于此类相似特征具有普遍性,不能作为认定签名是同一人书写的依据。
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的不同点,不是鞠某本人签名时故意改变笔迹形成的。因为故意改变笔迹需要降低书写速度,注意力高度集中,只有注意到的个别的点或方面才可能加以控制并改变。改变签名笔迹,通常是变换字体或改变书写速度,或改变字的大小、外形,或改变部分笔画形态,但仍然会保留大量的固有的书写习惯特征。尤其是像检材那种书写速度较快的签名,它的笔顺特征,细节的结构和运笔特征,是很难通过自我控制加以改变的。所以,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的差异是根本性差异,不是故意改变笔迹形成的。
一个人的真实签名都有一定的自然变化,但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之间的差别已经超出了鞠某样本签名的自然变化范围。仅就比较检验所列举的检材签名的10个特征而言,在鞠某的样本签名中找不到任何相同之处。特别是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同为正常笔迹的情况下,它们之间的差别,足以反映个人书写习惯的不同,证明检材签名与样本签名并非出自同一人之手笔。
【鉴定意见】
编号为0000929的《项目报验通知单》上“鞠某”的签名不是鞠某本人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