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半月板损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8日被鉴定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院诊疗,现伤情稳定,某某人民法院提供诊疗资料,委托威海鉴正司法鉴定所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1.2017年10月8日-2017年11月6日某某市某某区人民医院住院病案(住院号:XXXXXX)记载:刘某某,男,63岁,住院天数:29天
入院情况:患者因“车祸外伤后伤处肿痛、流血伴头晕半小时”入院。查体:左额部局部肿胀、压痛,内可见皮肤挫伤,渗血。腰椎棘突压痛,以L4椎体明显,腰部活动受限,双前臂可见散在小面积挫伤区,右手拇指根部肿胀、压痛,右臀部、右大腿外侧压痛,右膝外侧压痛,无骨擦感,侧向应力试验、抽屉试验阴性,肢体活动、感觉基本正常。CT示:第4腰椎椎体右缘骨质增生处骨折。
诊断:头外伤反应,L4椎体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神经性耳鸣,神经性耳聋,右侧半月板损伤,右膝关节积液,腰椎退行性变,腰椎间盘膨出,L4/5、L5/S1椎管狭窄,右胫骨内侧髁骨软骨炎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辅助检查,给予卧床休息、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于10-18行核磁共振检查示:右侧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异常信号,符合损伤MRI表现,右胫骨内侧髁异常信号,符合骨软骨炎MRI表现。
2.原鉴定意见书摘录:被鉴定人刘某某右膝关节积液、右侧半月板损伤虽经临床康复治疗,目前右膝关节活动仍受影响,经检测其活动功能丧失达25%以上(<50%),构成伤残,其伤残程度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1)条之规定,目前符合十级伤残。
【鉴定过程】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了活体检验。
(一)活体检验
受检人刘某某,老年男性与陪人同入检查室,自述于2017年10月8日因交通事故受伤,伤后住某某区人民医院治疗,现仍感腰部、右膝部不适,行走不利,下蹲受限等。检见:头颅及五官对称,呈痛苦貌,不停吟音,双上肢及左下肢活动正常,腰背部略有压痛,腰部活动可,右膝部未见肿胀,压痛感(+),右膝屈95°,伸0°(健侧120°-0°)。余未见明显异常。
(二)阅片记录及所见
2017-10-11右膝关节平扫+重建(2017010368):右侧膝关节结构清晰,关节面光整,骨质结构无异常,无骨折征象,关节腔无积液。
2017-10-18右膝关节磁共振(11499):右膝关节组成结构清晰,内侧关节间隙变窄,关节组成骨周缘见骨质增生,胫骨内侧髁见斑片状FS-T2WI高信号;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均见斑片状PD-T2WI高信号,前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走形信号未见明显异常;髌上囊及膝关节腔内见长T2液体信号。
2018-9-20右膝关节磁共振(MR18001222):右膝关节组成结构清晰,内侧关节间隙变窄,关节组成骨周缘见骨质增生,胫骨内侧平台关节面下骨质见斑片状FS-T2WI高信号;内外侧半月板后角均见斑片状及线状PD-T2WI高信号,前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走行信号未见明显异常,膝关节腔内见长T2液体信号。
2018-10-1某某整骨医院右膝关节MRI平扫(MR201810110029):右膝内侧半月板后角示片条状高信号影,达关节囊缘;外侧半月板内示角状高信号影,未达关节囊缘;前后交叉韧带及内外侧副韧带未见明确异常信号影。右膝关节骨端可见骨质增生,内侧关节面下及髌股关节面下可见斑片状长T2长T1信号影。提示:右膝关节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右膝关节退行性变。
综上所述:
被鉴定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半月板损伤,其程度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伤残等级。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鉴定材料记载(包括病案、手术记录、影像资料等)结合本次检验所见,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刘某某于2017年10月8日因交通事故致右膝关节损伤,经MRI检查有右侧半月板后角损伤,右膝关节积液等情况,经住院后消肿、促进骨折愈合等对症治疗和康复至今,目前伤情稳定,经检测右膝关节活动略受限,但单是半月板损伤(后角损伤)不能造成右膝关节明显功能障碍,不宜适用四肢大关节活动度条款,必须具备“三联症”即5.10.6.6)款“一侧膝关节交叉韧带、半月板侧副韧带撕裂伤经手术治疗后,影响功能”规定,故被鉴定人右膝伤程度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伤残等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半月板损伤,其程度未达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伤残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