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王某某鼻骨骨折及鼻中隔骨折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某于2019年06月25日被他人打伤,伤后就诊于某某医院。因案件需要受某某派出所委托对王某某进行法医临床鉴定。
【鉴定过程】
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 2014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现鉴定过程如下:
1.病历摘要:
某某人民医院出院记录(住院号:1906250370)
住院时间:2019.06.25--07.10
诊断:
1.鼻骨骨折;
2.鼻中隔骨折并偏曲;
3.眼眶骨折(左);
4.左眼挫伤;
5.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
住院情况:因“头面部外伤2小时”入院。查体:外鼻肿胀,双侧鼻腔未见水样物流出及活动性出血。前鼻镜检查见鼻中隔不规则偏曲,双侧鼻中隔粘膜粗糙、肿胀,无局限性隆起及明显穿孔,双侧鼻腔粘膜充血,肿胀明显,双侧下鼻甲粘膜充血、肿胀,双侧鼻腔见少量血凝块,鼻道无异常分泌物,鼻腔少许渗血。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排除手术禁忌后,于2019-07-03在麻醉下行“鼻中隔矫正及部分软骨取出术+鼻骨骨折复位术”;术后予预防感染、止痛、换药等治疗。
2.活体检验:按照《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进行法医临床学检查。
目前检查:步入检查室,神清语畅,查体合作,头颅五官未见明显畸形,双瞳正圆等大、光敏,鼻外观未见明显缺失,鼻通气可,未见口角歪斜、额纹消失等面瘫征象,张口不受限;颈软,颈部活动可,四肢活动正常,肌力、肌张力正常,肢端感觉存在;余无特殊。
3.影像学资料:复阅送检伤后影像学检查资料(片号:01195134)示: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块为主并向后塌陷;鼻中隔骨折并向左偏曲,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向内凹陷。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现有材料,包括病历资料、影像资料,结合本鉴定所检验所见,分析如下:
据介绍,被鉴定人王某某于2019年06月25日被他人打伤,伤后就医,诊断为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并偏曲,眼眶骨折(左),左眼挫伤,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等;住院期间予行“全麻鼻内镜下鼻中隔矫正及部分软骨取出术+鼻骨骨折复位术”及相关治疗。
因鼻骨骨折的法医鉴定,影像学检查至关重要,应根据损伤当时的多方位的影像学检查资料,确定骨折的存在与否、具体类型、骨折范围、程度、椎体压缩程度、新鲜还是陈旧?
骨折;确定属本次所受损伤造成后,还需结合恢复情况,再次对目前骨折情况行影像学检查,从而作出更加准确的鉴定。
故针对本案,本鉴定所要求委托方提供被鉴定人伤后就医的影像学检查资料,重新复阅影像学检查资料、病案资料,并结合目前检查证实被鉴定人伤后存在:鼻骨粉碎性骨折,左侧块为主并向后塌陷;鼻中隔骨折并向左偏曲,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并向内凹陷。
现被检者伤后3月,符合鉴定要求,且被检者所受损伤明确;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组织编写 2014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2.4.o)条之规定评定,王某某于2019年06月25日所受损伤致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并向左偏曲达轻伤二级鉴定标准;根据同标准第5.2.5.d)条之规定评定,王某某于2019年06月25日所受损伤致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达轻微伤鉴定标准。
【鉴定意见】
王某某于2019年06月25日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