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进行EDR数据车速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X年6月28日3时10分许,沪C-LXXXX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在某某高速北侧53公里约460米处追尾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事故造成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驾驶员当场死亡。
本案争论焦点为黑色”别克“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是否超速,遂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黑色”别克“小型轿车事发时的速度进行鉴定。提供的鉴定材料包含:涉案车辆、本起事故部分卷宗图文材料(复制件)。
【鉴定过程】
(一)鉴定方法
根据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形态和过程,以及案件相关材料,无事故相关的视频材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未见明显制动痕迹。经检查车辆,该黑色“别克”小型轿车有车辆EDR装置,且能够读取相关的事故数据。现有条件下,被鉴定车辆的速度鉴定须依靠车载记录设备(EDR)记录的事发时数据完成。
首先,鉴定人根据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黑色“别克”小型轿车进行检验,拆卸该车EDR,并利用CDR工具读取该车数据。然后,参照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EDR数据进行检验,结合车辆痕迹检验结果确定被鉴定车辆事发时的速度。
(二)被鉴定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为LSGGF53W9BHXXXXXX。前保险杠脱落。发动机舱盖缺失。车辆上部损毁。两侧车门均卡死。左、右前轮瘪气且定位异常。左、右后轮瘪气。驾驶员安全气囊及前排乘员安全气囊点爆。
(三)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
该模块上侧见“1357”、“4896”、“AF”、“20T”、“AS4896E000050334”、“3620”及“SDM10.12.04”字样。利用CDR(CRASH DATA RETRIEVAL SYSTEM)读取该模块记录的数据,部分数据截图如下:
图1 CDR文件信息(部分)截图
图2 事件数据(一般信息)截图
【分析说明】
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模块记录共读取到2个事件记录。其中,事件记录1的碰撞时点火循环为23,该数据示驾驶员安全气囊及前排乘员安全气囊未点爆;事件记录2的碰撞时点火循环为21316,该数据示驾驶员安全气囊及前排乘员安全气囊点爆。本次数据读取时的点火循环为21317,结合该车检验情况(如驾驶员安全气囊及前排乘员安全气囊点爆)分析,该车安全气囊模块中事件记录2的数据为本次事故的数据。
事件记录2的碰撞前速度显示,事故中该车碰撞前2.5秒的速度、前2.0秒的速度、前1.5秒的速度、前1.0秒的速度及前0.5秒的速度均约为112km/h。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中被鉴定车辆事故发生时(碰撞时)速度约为112km/h。
【鉴定意见】
沪C-LXXXX号黑色“别克”牌小型轿车事故发生时(碰撞时)的速度约为112km/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