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驾驶情况及责任划分进行痕迹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2月24日晚上,苏F-RXXXX林肯牌小型轿车(以下称被鉴定车辆)在某某市某某地段,江某甲、江某乙驾乘被鉴定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江某甲、江某乙死亡,车辆及交通设施损坏。
事故发生后,办案单位通过调查,未能确定谁是被鉴定车辆事发时的驾驶人,对判断案件的性质、责任划分以及赔偿等遇到了棘手的问题,因此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确定谁是该案中被鉴定车辆的驾驶人。
【鉴定过程】
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及审理工作中,需要确定事故车辆事故发生时多名当事人的驾乘关系,明确事故责任主体。车辆在事故过程中由于碰撞力的作用,其行驶状态将在短时间内发生突变,而车内乘员则会在惯性作用下保持车辆碰撞前的运动趋势,车辆与乘员的运动、受力差异,以及车辆局部压溃、变形均可以导致乘员与车内部件发生接触、碰撞,在此过程中,人体接触部位可能发生擦挫伤、骨折等损伤,车内部件也可能发生破裂、变形,携带乘员个人基因信息的生物组织、血液及毛发,以及乘员衣物的织物纤维、碎屑也可能在接触过程中转移到车内的接触位置。
在鉴定实践中,鉴定人应首先从现场痕迹、车辆痕迹及人体损伤的检验入手,充分利用人体特征性损伤、特征性痕迹,以及物质转移等具有唯一性认证条件的检验、鉴定结果,结合车辆运动状态、乘员位置及约束条件,分析车内乘员的运动趋势,综合判断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在车内的位置。
本案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根据GA41-2014《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T 944-2011《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识别调查取证规范》、SF/Z JD0101001-2016《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被鉴定车辆及其它材料进行检验、事发地点复勘,并作出鉴定意见。部分检验结果如下:
(一)资料摘要
1、江某甲死亡原因鉴定书:海公物鉴(病理)字[2019]4X号
上身穿黑色罩衣,腰系黑色皮带,下身穿黑色罩裤、花色短裤,脚穿白色棉袜。全身衣着潮湿。男性尸体,尸长192cm。黑色短发,头部皮肤无损伤,未扪及头皮下血肿,右眼钝挫伤,右颧部在7.5cm×2.5cm范围内见条线形皮肤擦挫伤。双眼睑淤血,上睑见针尖状出血斑点,双侧鼻腔内见簟状泡沫并混有血迹。翻转尸体,有大量血腥溺液自口鼻腔溢出。颈前部及颈左侧见9.5cm×1.0cm条形皮肤擦伤。右腰部见5.0cm×0.3cm条形皮肤擦伤。左手背部见0.4cm×0.3cm皮肤挫伤,左小腿中上段前侧见1.5cm×1.0cm、5.0cm×1.0cm表皮剥脱。
2、江某乙死亡原因鉴定书:海公物鉴(病理)字[2019]4X号
上身穿花色罩衣、黑色羊绒衫、黑色棉毛衫,腰系黑色皮带,下身穿黑色罩裤、花色短裤,脚穿黑色皮鞋、黑色棉袜。全身衣着潮湿。男性尸体,尸长183cm。黑色短发,额部发迹内见6.5cm横行挫裂创,深达骨质,颅骨未触及骨折,额部发际外见2.5cm×2.0cm皮肤挫伤。双眼睑淤血,口唇青紫,翻转尸体,有大量血腥溺液自口鼻腔溢出。
3、DNA检验鉴定书:海公物鉴(法物)字[2019]84XXXX号
送检的“苏F-RXXXX驾驶座安全带”(2019C840455P004S02号)中检出的DNA,与“江某甲血液样本”(2019C840455P002S01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3.84×1016。
4、救援说明
江某乙是从副驾驶室位置救出,江某甲是从轿车后排座救出。
(二)检验所见
1、被鉴定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为3LN6L5CN4HR65XXXX。车辆浸水后捞出,车轮、发动机舱两侧及天窗处粘附泥沙和水草。前保险杠碎落缺失,前防撞梁距其左端50cm、距地高约42cm~52cm处向后弯折变形,深度约32cm,局部粘附红色物质;其后方冷凝器及发动机舱内部件向后弯折变形、移位。发动机舱盖距其前沿0cm~10cm、距其左沿47cm~67cm向后弯折卷曲变形。前风窗玻璃碎裂,其右侧被剪开。右后视镜根部断裂呈悬吊状,其镜片碎裂。前侧左右车门窗见由外向内敲击痕迹,局部洞穿。右A柱距其前端0cm~138cm见挫痕,表面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粘附泥沙。车顶距其前沿0cm~30cm、距其右沿13cm~64cm凹陷变形伴擦痕;天窗玻璃碎裂缺失,其前部边框距其右沿8cm~20cm凹陷变形(在凹陷变形内侧提取擦拭物,备检);天窗内遮板上方边缘见泥沙附着。左侧前后车门距地高62cm~72cm见刮擦痕迹,局部表面白色涂层呈减层,局部见直径约为1cm洞穿性破损。左后翼子板距地高62cm~67cm见擦痕,左后翼子板后端与后保险杠左端卡扣脱开。后风窗玻璃碎落缺失。除右前轮轮胎外,其余三个车轮轮胎失压瘪气。
车内布满大量泥沙、水渍及水草。车内后视镜碎落缺失,天窗控制板呈悬吊状。前排正副驾驶前侧气囊、两侧气帘及两侧座椅气囊打开。前排正副驾驶座位安全带均为腰带加斜跨式肩带,驾驶座位安全带松弛,其插片与卡槽分离,长度约呈正常扎系时的长度,抽拉安全带呈锁死状态(提取上段,备检);副驾驶座位安全带呈未扎系原始状,抽拉安全带呈锁死状态。驾驶座位椅背及中央扶手箱见泥沙擦拭痕迹,方向分别为由下向上和由左前向右后。驾驶座位颈枕向后扭转移位。车顶内侧后方左侧见泥沙样擦拭痕迹。
2、事发地点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所见
现场道路为一弯道。被鉴定车辆事发时车底朝上坠入道路北侧鱼塘,车头朝东。事发后被消防人员打捞到路面上。道路北侧护栏部分损坏并朝鱼塘方向弯折变形,护栏固定支架向鱼塘方向弯折变形;护栏外侧防护桩朝鱼塘方向弯折、倒伏。
【分析说明】
根据被鉴定车辆前保险杠、前防撞梁、发动机舱盖、前风窗玻璃以及车体右侧包括右后视镜根部断裂、右A柱前端、车顶右前部和车内等处所检见的痕迹,结合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及事发地点复勘所见,从车体痕迹的部位、形态、类型、附着物、受力方向及痕迹形成机理等方面比对、分析,符合事发时被鉴定车辆从道路北侧(行驶方向的左侧)驶出路面,被鉴定车辆正面左部与道路北侧的护栏及护栏外侧的防护桩发生碰撞后致被鉴定车辆向右侧翻滚并最终车底朝上坠入道路北侧的鱼塘内所形成的特征。
被鉴定车辆安全气囊、气帘充分打开,检验前排正副驾驶座位安全带的状态、长度及形态可以证实,事发前,驾驶座位安全带为扎系状态(事发后被驾驶人逃生时解开),而副驾驶座位的安全带未使用。根据被鉴定车辆上述碰撞形态,事发时由于撞击力巨大并且车辆发生向右翻滚,扎系安全带的驾驶人会受到束缚胸腹的安全带的猛然挤榨,在驾驶人身体相应部位会形成条索状的、斜行跨越颈部左侧、胸腹和环绕腹周的擦挫伤。比较被鉴定车辆车内两名当事人江某甲、江某乙的损伤,江某甲颈左侧及颈前部见9.5cm×1.0cm条形皮肤擦伤,右腰部见5.0cm×0.3cm条形皮肤擦伤,该两处损伤符合江某甲事发时位于驾驶座位随被鉴定车辆碰撞、翻滚过程中被扎系的安全带突然收紧猛然挤榨所形成的特异性损伤特征,在被鉴定车辆车内其它位置及物体不能形成;结合被鉴定车辆驾驶座位安全带(上段)检出的DNA与江某甲血液样本基因型相同等情况分析,进一步证实认定事发时江某甲为被鉴定车辆的驾驶人。根据被鉴定车辆车顶右前部、天窗前部边框右端向内凹陷变形等痕迹,结合江某乙额部发际外皮肤挫伤、额部发迹内横行挫裂创并深达骨质等损伤形态特点分析,两者可以构成致伤物与损伤的对应关系,既江某乙头顶部的损伤系凹陷变形的车顶及天窗边框所形成。委托方提供的救援说明也佐证江某乙在被鉴定车辆中的位置。
综上所述,事发时,江某甲为被鉴定车辆的驾驶人可以成立。
【鉴定意见】
苏F-RXXXX林肯牌小型轿车事发时江某甲是驾驶人可以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