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涉嫌故意伤害罪受害人眼部钝性外伤伤残等级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13日,报警人刘某(男,46岁)在本市岭南路某民宅内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双方肢体冲突,其被他人打伤眼部等处,已赴医院就诊。
2019年5月13日验伤记录:诉左眼拳击伤后眼痛半小时。检验情况:左结膜充血,少量结膜下片状出血,角膜区放射状?裂伤,晶体脱入前房靠近内皮,下方及少量虹膜组织及出血,余虹膜组织未见,晶体颞侧边缘不齐,玻璃体脱出可能,眼底检查不能窥入。左眼视力:指数/30cm。双眼眼压:右17mmHg,左9mmHg。检验结论:左角膜板层裂伤,晶体脱位,虹膜根部离断,前房积血,左玻血可能。
2019年5月14日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时情况:左眼拳击伤后眼痛12小时余。查体:右眼裸眼视力0.8,矫正0.8,角膜放射状切口……左眼裸眼视力0.08,矫正0.6-2,结膜充血,少量结膜下片状出血,角膜放射状切口,KP(-),前房正常深浅,Tyn(-),未见虹膜,晶体脱入前房,玻璃体轻混,眼底窥不清,眼压9mmHg。入院后于5月15日行左眼玻璃体切割术、左眼晶体切割术、左眼角膜裂伤缝合术。术中见房水及部分晶体组织自原角膜切口溢出,予10-0线缝合部分角膜切口……切除中央玻璃体及脱位晶体组织,玻璃体腔下方及少量虹膜色素及血凝块,未见其他虹膜组织……5月17日出院时情况:左眼视力1.0(+20D小孔),结膜充血,角膜可见放射状切口,角膜缝线在位,虹膜、晶体缺如,眼底视盘界清,视网膜平伏。眼压Tn。出院诊断:创伤性晶体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左眼),虹膜离断(左眼),角膜裂伤(左眼),眼挫伤(左眼)。
2019年7月30日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时情况:左眼无晶体2月余。查体:左眼裸眼视力0.05,虹膜缺如,晶体缺如。于8月1日行左眼人工晶体悬吊术。8月5日出院时情况:左眼裸眼视力0.25,矫正视力0.4+1。出院诊断:无晶体眼(左眼),虹膜缺如(左眼),屈光不正(双眼角膜放射状切开术后),玻璃体切除术后(左眼),角膜裂伤(左眼缝合术后)。
现报警人认为其伤情经临床治疗已经基本终结,要求行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
【鉴定过程】
(一)检验方法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2016)。
(二)体格检查
双眼睑裂对称,未见上睑下垂、闭合不全等异常。双眼球第一眼位正,各方向活动无受限。
视力表投影仪检查远视力:右0.5-2;左0.05,+针孔镜→0.1~0.15-1。
裂隙灯检查:双眼角膜可见放射状切开术后瘢痕,右眼前房中深、清,虹膜纹理清晰,瞳孔直径2.5mm,直接、间接对光反射存在,晶状体透明,前部玻璃体未见混浊;左眼虹膜缺如,人工晶体植入术后,玻璃体未见明显混浊。
直接眼底镜及眼底照相检查:双眼视盘边界清,色正常,黄斑中心凹反光存在。
阅委托人提供的刘某受伤当日面部照片显示,左眼上睑外上方见擦伤灶,结膜充血较明显。
【分析说明】
被鉴定人刘某在与他人纠纷过程中受伤,经临床查体、手术探查并本中心检验证实,其符合双眼角膜放射状切开术后,左眼角膜裂伤,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左眼晶体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等,经行角膜裂伤缝合、晶体切与玻璃体切割、人工晶体植入术等治疗,本次鉴定时检见,其左眼虹膜缺如,人工晶体植入术后;左眼视力降低。分析认为,本案左眼损伤符合在原有角膜放射状切开术后的基础上遭本次外伤作用所致,外伤起主要作用;结合伤后病历,认为其左眼视力可望得到一定的恢复,不宜据此评定伤情。
综上,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4.3.1与5.4.3b、5.4.4a等条款之规定,刘某上述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刘某因外伤致左眼角膜裂伤,左眼虹膜根部离断,左眼晶体脱位,左眼玻璃体积血等,其伤情评定为轻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