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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吕某伤残等级及误工损失等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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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鉴定人吕某于2018年11月10日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受伤,伤后曾在利津县中心医院住院治疗。为正确处理此案,现利津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对吕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时间、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期限进行法医临床学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利津县中心医院2018年11月10日住院病历(住院号:147322)摘要

姓名:吕某 性别:女 年龄:45岁  入院日期:2018-11-10  出院日期:2018-12-4

入院情况:“车祸伤及胸、腹部1小时”入院。查体:头颅无畸形,双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且灵敏。胸廓无畸形,右胸部明显红肿,压痛明显,双侧呼吸动度一致,胸廓挤压征阳性,双肺呼吸音尚可,未闻及湿罗音。腹部未见明显异常。

诊疗经过:入院后完善检查,给予止痛、胸带外固定及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1.闭合性胸外伤 肋骨多发性骨折 创伤性湿肺 胸骨骨折;2.闭合性腹外伤。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吕某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吕某,女性。神志清,精神可,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胸廓对称无畸形,呼吸动度均匀一致。胸廓挤压分离试验阳性,胸骨压痛。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

3.阅片所见

(1)2018年11月10日利津县中心医院肋骨三维CT片(NO:63682)示:右侧第5-8前肋骨皮质断裂,其中第5-7肋骨断端重叠移位。胸骨体骨皮质断裂,无移位。

(2)2019年2月14日利津县中心医院肋骨三维CT片(NO:67378)示:右侧第5-8前肋不规则,密度增高,其中第5-7肋骨断端重叠并骨痂形成,符合右侧第5-8肋骨骨折愈合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

【分析说明】

根据现有鉴定材料,结合胜利油田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检验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一)伤残等级评定

被鉴定人吕某因交通事故致胸部受伤,伤后查体:右胸部明显红肿,压痛明显,胸廓挤压征阳性。伤后当日肋骨三维CT片示:右侧第5-8前肋骨皮质断裂,其中第5-7肋骨断端重叠移位。胸骨体骨皮质断裂,无移位。住院后给予止痛、胸带外固定及对症治疗。现已伤后3月余,近日(2019年2月14日)拍片复查示:右侧第5-8前肋不规则,密度增高,其中第5-7肋骨断端重叠并骨痂形成,符合右侧第5-8肋骨骨折愈合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经临床体征及影像学检查证实其右侧第5-8肋骨骨折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胸骨体骨折诊断成立并系本次外伤所致。目前查体被鉴定人胸廓挤压分离试验阳性,胸骨压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3.7条款之规定,右侧第5-8肋骨骨折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已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胸骨体骨折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二)误工损失时间、护理人数及期限、营养期限评定

被鉴定人吕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5-8肋骨骨折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胸骨体骨折,经临床体征及影像学检查证实上述损伤诊断成立并系本次外伤所致。住院后给予止痛、胸带外固定及对症治疗。现已伤后3月余,近日(2019年2月14日)拍片复查示:右侧第5-8前肋不规则,密度增高,其中第5-7肋骨断端重叠并骨痂形成,符合右侧第5-8肋骨骨折愈合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目前查体被鉴定人胸廓挤压分离试验阳性,胸骨压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标准7.2.2、7.3及附录A.4条款之规定,综合评定,上述损伤误工损失时间应为120日;护理期限应为6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应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应为1人。营养期限应为60日。供参考。

【鉴定意见】

(一)被鉴定人吕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5-8肋骨骨折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上述损伤后遗症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胸骨体骨折不构成人体损伤伤残等级。

(二)被鉴定人吕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侧第5-8肋骨骨折并第5-7肋骨骨折畸形愈合、胸骨体骨折。综合评定,上述损伤误工损失时间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住院期间护理人数为2人,出院后护理人数为1人。营养期限为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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