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嫌疑人张某血液乙醇含量进行法医毒物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一案,现受某单位委托对张某某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分析。
【鉴定过程】
1. 鉴定日期:2019年10月08日。
2. 鉴定地点:本所法医毒化室。
3. 在场人员:记录人张某某。
4. 检验方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进行鉴定。
5. 使用的仪器设备:顶空气相色谱仪、移液器等。
6. 鉴定过程:
(1)送检材料确认:血液2ml,无泄漏,未腐败,无凝血块,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抗凝管封装(试管编号:CW3270XXXX)。
(2)送检材料乙醇定性、定量分析:取送检血液0.1mL,取2份平行样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19)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采用保留时间比较法,定量分析采用内标法—标准曲线法,并同时做阴性和阳性对照。
【分析说明】
1. 定性分析:检测中阴性及阳性结果正常,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色谱峰,且保留时间(2.670min)与添加样品(质控)中乙醇色谱峰保留时间(2.673min)比较,相对误差<2%。
2. 定量分析:送检血液2个平行样品的乙醇含量分别为108.71mg/100mL和109.15mg/100mL,平均值为108.93mg/100mL,相对相差为0.40%(低于10%)。
【鉴定意见】
送检张某某血液(编号:CW3270XXXX)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8.93mg/100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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