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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可疑遗嘱日期真伪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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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就本市某房屋的产权归属由谁继承产生纠纷,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日期为2009年4月2日的遗嘱一份,言明其名下的遗产份额由原告共同继承。原告多次要求协商系争房屋析产之事,均遭拒绝,遂起诉要求对系争房屋继承析产。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对原告提供的遗嘱有异议,同时另外提供了一份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30日”的遗嘱。原告方对被告提供的遗嘱提出异议,要求对落款日期“2009年5月30日”字迹中的“5”字是否改写形成进行鉴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同意原告方的申请,委托我鉴定中心就上述鉴定事项进行司法鉴定。

我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对送检材料上需检“5”字进行了系统的检验,最终做出了需检“5”字系在“1”字基础上添加笔画改写形成的鉴定意见。


(注:根据我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及庭审调查的其它事实,一审法院未采信被告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5月30日”的遗嘱,以原告提供的2009年4月2日的遗嘱做出了相应判决。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我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真实性及合法性均无瑕疵,可作为证据采信,并对本案争议事实产生证明力。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鉴定规范进行。

经检验,检材上落款日期中的“5”字用蓝色油墨圆珠笔书写。

经Axio Imager Vario材料显微镜下观察,发现检材上落款日期中“5”字的竖弯钩的运笔不流畅、不连贯,有停顿、另起现象,与“5”字的规范写法、运笔不相符。


将落款日期中“5”字与内容中“115”字迹中的“5”字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相同笔画的写法、运笔及起、收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变化。

【分析说明】

根据上述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上落款日期中的“5”字系在“1”字基础上添加笔画改写形成。

【鉴定意见】

落款日期中的“5”字系在“1”字基础上添加笔画改写形成。


 













附件:检材需检字迹笔迹特征比对及显微检验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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