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可疑遗嘱的笔迹鉴定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向上海市某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根据父亲生前于2011年4月和2012年10月10日所立的两份《遗嘱》,其名下房屋的产权由原告继承,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由被告继承10%,原告继承90%。与原告为兄妹关系的两被告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因为父亲生前有交付被告一份写于2013年1月2日的遗嘱,依据该遗嘱要求原告按照系争房屋市场价的一半向被告给付折价款,现金、存款也归被告所有,应当按照该份遗嘱进行继承。被告同时提交了其母写于2008年10月14日书信一封,亦表示将其房子及钱财全部留给被告所有。
本案原告与两被告对其父亲于2011年4月和2012年10月10日所立两份遗嘱均认可,主要争议焦点就是原告对被告提交的2013年1月2日其父所立遗嘱及2008年10月14日其母所写书信不予认可,遂申请进行笔迹鉴定。
我鉴定中心接受法院委托后,对送检的两份检材(争议遗嘱和书信)与对应样本字迹进行全面细致的检验,最终出具两份检材字迹与对应样本字迹分别不是同一人所写的鉴定意见。
(注:根据我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两份争议遗嘱均系伪造,不予采纳,最终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做出了相应的判决。)
【鉴定过程】
本鉴定依据SF/Z JD0201001-2010和SF/Z JD0201002-2010鉴定规范进行。
本鉴定借助放大镜和体视显微镜等仪器进行观察检验。
检材1《遗嘱》上的字迹是用黑色墨水笔书写形成,单字连笔较多,但笔画间缺少照应,笔力漂浮不实,有轻度弯曲抖动现象,运笔不自然,书写不正常,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提供比对检验的样本1是两份署名“徐某某”的《遗嘱》,时间分别为2011年和2012年,分别是用黑色墨水笔和蓝色墨水笔书写形成,单字连笔较多,笔画间互相照应,虽有几处添加改写,但运笔有力,笔画质量较高,运笔自然,书写正常,笔迹特征反映明显,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1《遗嘱》上需检字迹与样本1两份《遗嘱》上的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总体上两者外形比较相似,但在运笔方式、连笔形态、笔力分布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进一步检验还发现,检材《遗嘱》上的一些词组和单字分别与样本1两份《遗嘱》上的相同字迹在外形上极为相似,甚至能重合,如:“遗”、“嘱”、“有多”、“种”、“故”、“特”、“丧”、“事从简”、“不出”、“讣告”、“不设”、“灵”、“不开告”、“直送”、“我走”、“后”、“概不通”、“孩子也小”、“房子”、“房内物品”、“家”、“全部”、“钱”、“徐”、“颖”、“新”、“老”、“都”、“希”、“望”、“生活用品”、“衣服”、“其他”、“孩子们”、“你们兄妹”、“品德”、“徐真理”、“年”、“月”、“立此”、“疾病”、“不贪财”、“不争财”等等。
检材2信函上的字迹是蓝色油墨圆珠笔字迹,单字书写连笔较多,但书写速度形快实慢,且有停笔、另起笔、弯曲抖动现象,运笔不流畅,笔画间缺少照应,是非正常书写的笔迹,笔迹特征能得到反映,具备鉴定条件。
提供比对检验的样本2是原件保存在上海某大学人事档案室的袁某某的人事档案材料。经检验,样本2字迹书写速度中等偏快,连笔较多,运笔流畅自然,笔迹特征相对稳定,具备比对条件。
将检材2信函上需检字迹与样本2上的字迹进行比较检验发现,两者在外形上比较相似,但检材2字迹书写不正常,两者在运笔方式、笔力分布、连笔形态以及细小运笔动作等笔迹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进一步检验还发现,检材2上的一些重复出现的相同单字能重合。
【分析说明】
根据以上检验结果,经综合评断认为:检材1《遗嘱》上字迹书写不正常,与样本1两份《遗嘱》上的字迹的相似关系,充分说明检材1《遗嘱》上的字迹是套摹拼凑书写形成;检材2字迹与样本2字迹,两者在笔迹细节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特征总和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两者在外形上有相似分析是摹仿书写所致。
【鉴定意见】
(一)检材1《遗嘱》上字迹与样本1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二)检材2信函上字迹与样本2字迹不是同一人所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