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根据保险理赔需要对交通事故受害人面部瘢痕与交通事故关联性及伤残等级重新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黄某,女,52岁,2016年1月18日骑行自行车与轿车相撞致头面部等多处外伤而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行清创缝合及对症治疗。出院后因左面部肿胀继续于门诊随诊,后被诊断为面部皮肤垢着病。2017年5月经某鉴定机构鉴定,以“面部色素改变面积15cm2以上”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十级伤残。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因涉案保险公司对其面部瘢痕及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等存有异议,现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重新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摘要
2016年1月18日入院。主诉:车祸致头部、左手部、左髋部、腰腹部、双下肢外伤2小时。查体:左眼睑上见一创口,长约1.0cm,已予清创缝合,左侧眼睑肿胀明显,左面部皮肤擦伤。出院诊断:腹部外伤;头部外伤,脑震荡;双下肢外伤;多处软组织挫伤;手部外伤。
2016年2月26日门诊复查,查体:痛苦面貌,头颅、左面部擦伤痕,有一约3×3cm的干痂。
2016年3月24日门诊复查,左面部皮肤擦伤处仍有肿胀。
2016年4月17日门诊复诊,查体:左颊部肿胀、压痛。
2016年4月20日至2016年8月16日期间因“左面部肿胀等”间断于门诊复诊。
2016年9月13日复诊,诊断皮肤垢着病。查体:左侧面颊大片已结痂,面部稍肿。
(二)法医学检查
体格检查: 神清,精神软,自行入室,行动缓慢,应答切题,查体合作。两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左面颊部见一5cm×5.5cm范围黑褐色结痂,表面干燥、皲裂呈树皮状,高出周围皮肤。两侧额纹对称,两侧鼻唇沟等深对称,口角稍向左偏,伸舌居中。胸腹无殊,四肢肌力、肌张力正常,余未见明显异常。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方提供的事故认定书、病历及影像学片等材料,结合本中心鉴定人法医学活体检查所见,综合分析认为:
被鉴定人黄某在2016年1月18日的道路交通事故中造成头部等处外伤,当时昏迷片刻,醒后感伤处疼痛明显,不能回忆受伤经过,查体见左眼睑上创口长约1.0cm,左侧眼睑肿胀明显,给予清创缝合等治疗,出院后因“左面颊部皮肤擦伤处肿胀”一直于门诊求治,伤后6月,出现左面部结痂呈黑褐色,临床诊断为皮肤垢着病的事实可予以确认。
皮肤垢着病是一种较为罕见的精神性皮肤疾病,常见于中日青年女性,总结近年来国内、外文献报道,本病具有以下临床特点:(1)发病前多有外伤史及精神因素;(2)好发于面部及乳头、乳晕部;(3)皮肤呈褐色或灰黑色油腻性痂屑,表面皲裂呈树皮状,亦可呈结节状或绒毛状;(4)用汽油等有机溶剂易于擦去,但不久又可长出。本例伤者因交通事故致左面部损伤,外伤史明确,伤后7个月出现左面部皮肤结痂,痂块呈黑褐色干痂,表面干燥、皲裂呈树皮状,高出周围皮肤,身体其他部位未见有此类痂块。期间左面部一直肿胀、压痛,于门诊治疗。此外,伤者在此前未有此种情况发生,亦未见有除交通事故以外的心理创伤或精神疾病。伤者诉住院期间经医院清洗可去除,但不久又在左面部长出结痂块,且范围不断扩大,心理非常痛苦。综上,被鉴定人左面部结痂符合皮肤垢着病的诊断。
此案例伤者因交通事故致左面部皮肤擦伤、肿胀,伤后一直于门诊求治,未见明显好转,目前出现左面颊部5cm×5.5cm范围黑褐色痂,表面皲裂呈树皮状,损伤部位基本一致,虽经持续治疗,但效果不明显,且本次检查时其面部痂皮范围有增大的表现。因皮肤垢着病主要为自身精神因素所致,此次交通事故意外事件对伤者的精神是一种较强刺激,并且事故造成其左侧面部挫擦伤,伤后一直肿胀不消,后该部位出现皮肤垢着病,说明此事件及左面部外伤在其后果中起到一定的作用。结合该例病情的发生发展过程、病变发生部位,其发病与交通事故外伤存有因果关系。虽然皮肤垢着病属精神性皮肤病,但也有文献报道外伤也是发病原因之一,且交通事故受伤除对机体造成损伤,对伤者精神也可形成伤害,只是精神伤害的程度与个体差异有关,故认为外伤和自身因素都是伤者发病的重要因素。综上分析:①虽然该病主要为自身因素所致,但外伤的部位一致、程度较重(肿胀持续),在本次发病过程中起到重要的作用。②该病的虽经一定的治疗暂时可以去除,但反复发作,且面积和程度不断加重,对伤者的伤害较大,对其容貌、心理、社交等均存在一定的影响。③笔者认为该类损伤后遗症应予以评定伤残等级,因其遗留的左面部痂皮覆盖,并非瘢痕,没有具体条款可以对照,但其对容貌的影响较大,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2.p)款“头面部损伤致: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2以上”之规定,该损伤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④本病的发生为外伤和自身精神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黄某于2016年1月18日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左头面部外伤,目前遗留左面部黑褐色痂皮覆盖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影响容貌,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X(十)级伤残。目前的伤残为外伤和自身精神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