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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网上通缉逃犯照片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个体识别同一性人像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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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至6月,何某某因涉嫌在某某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安机关上网通缉,所用人像照片为何某某在2011年拍摄的户籍登记照片。

2018年2月欧某某在全国逃犯人像自动比对系统被比中,但在询问中欧某某出示一张自己的身份证(假)辩称在网上通缉的逃犯照片不是自己。

2018年3月19日,办案机关委托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在网上通缉逃犯何某某照片的检材人像是否为欧某某的人像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本案遵照和采用SF/Z JD0300001-2010《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Z JD0304001-2010《录像资料鉴定规范》和SF/Z JD0302002-2015《图像资料处理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材料:

1.检材上网通缉何某某照片1张;

2.被鉴定人欧某某彩色数码样本照片4张。

被鉴定人:欧某某,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假)。

(一)对检材人像照片的检验

检材照片文件名为:“何某某上网照片.bmp”,哈希值MD5为: 2a53d21de6735be5093173607de2be8b,文件格式:bmp,文件大小:463KB,分辨率:358×441像素,为2011年拍摄户籍登记照片。

(二)对样本人像照片的检验

2018年3月14日拍摄的被鉴定人欧某某头面部正面、左侧面和右侧面彩色数码图片共4张,格式:JPG,分辨率:3698X2976,大小:2.41MB-3.21MB。选取其中2张样本照片进行比较检验。

(三)对检材和样本人像的比较检验

为了分析辨识何某某检材照片和欧某某样本照片中人像的细节特征,对检材图片和样本照片进行了图像无损放大、HDR高范围曝光和降噪等软件处理。在检材照片和样本照片人像增强处理的基础上,按人像瞳距或相等的其它两测量点间距离作基准,将检材与样本人像调整成约等大,编制人像特征比对表,通过特征标示法进行比较检验。检材与样本的人像细节特征显示:

图片3-2显示:左、右眉眉头稀疏、宽高,眉梢窄细斜下;上唇左上部有1颗点状深色痦痣。

图片4-2显示:左、右眼为单眼睑;左脸颊颧骨处、鼻头上、右脸颊、前额中间偏右有7处点状深色印记;左、右法令纹下段呈弧形超过左、右嘴角。

图片5-2显示:左、右眉眉梢窄细;左嘴角外部上、鼻头上、前额中间偏右有4处点状深色印记;上唇左部有1颗点状深色痦痣;额头有2道横向皱纹;前颈部有2道弧形褶纹。

【分析说明】

网上通缉照片的嫌疑人何某某检材人像与被鉴定人欧某某样本照片人像细节特征清晰、稳定、可辨识。检材人像显示的眉、眼、印记、褶纹、皱纹、点状深色痦痣等28处细节特征,其形态独特,价值较高,上述细节特征的形态、色泽、存在位置和相互关系与样本人像相对应处的细节特征均相符合一致。综上,检材人像与样本人像存在足够数量的符合特征,且符合特征的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外貌特点。

人像比对中存在的少量差异点系由于检材与样本人像拍摄时间、工具、角度、光线、清晰度和噪点不同而产生,可以合理解释。

【鉴定意见】

送检网上通缉逃犯何某某照片的检材人像是被鉴定人欧某某的人像。

检材与样本照片间隔七年,人像特征部分发生变化,鉴定人紧紧抓住未变化的人像特异性特征,最终作出确定性的认定同一结论,鉴定意见被办案机关和某某区人民法院在诉讼和审判中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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