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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患者颅内肿瘤病症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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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儿熊某某于2018年8月17日至8月28日先后因“腹胀、腹泻、呕吐、发热”至XX门诊部就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消化不良”,予以药物治疗。

后患儿至外院确诊为右侧大脑半球巨大间变性室管膜瘤,并行手术治疗。现医、患双方发生纠纷,某某医患纠纷调解中心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就某某门诊部对患者熊某某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其过错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病历资料审阅

(二)我中心对送检材料进行文证审查后,于2018年11月14日组织医、患方代表对本案进行了鉴定听证会,医、患三方陈述主要观点如下:

患方观点:①我们一直信任这家门诊部,之前有什么毛病都在这里看的,这次就诊前从3月开始偶尔会呕吐,不太严重,照常玩、吃,也在这家门诊部看的,没写病历;这次说小孩是胃肠不好,用点药就行,可是一直到26号孩子出现发热、眼斜视,医生还说正常的,说打针、吃药就行。②29号到嘉兴医院,医院不收,说治不了了,让转院。③31日到上海,说孩子脑子有问题,怎么现在才来。④小孩目前做了脑瘤切除术,成植物人了,从鼻腔里打牛奶,只能听一点点,其他没反应,不会走路、说话。

医方观点:①17号小孩腹胀、腹泻,一般的胃肠症状,开的贴的药,一次开一天的;②24号接诊查患儿颈不强直,活动自如,肌力、肌张力正常,查了血常规是正常的,大便拉的不多没化验,建议先输液,如果不好的话去上级医院。③有些病历是补写的,认可补写的病历。

【分析说明】

1.基本情况

熊某某,男,2016年10月12日出生,2018年8月17日至8月28日先后因“腹胀、腹泻、呕吐、发热”至某某门诊部就诊,诊断为“急性胃肠炎、消化不良”,予以药物治疗。后患儿至某某某医院确诊为右侧大脑半球巨大间变性室管膜瘤,并行手术治疗。家属陈述患儿目前做了脑瘤切除术,成植物人了,从鼻腔里打牛奶,只能听一点点,其他没反应,不会走路、说话。

2.关于某某门诊部对熊某某的医疗行为及因果关系分析

本次鉴定听证会过程中,经医患双方确认,均对委托方的送检材料(病历等)无异议,同意作为鉴定依据。

患儿2018年8月17日就诊时“腹胀、腹泻”,19日“腹胀、呕吐”,26日就诊时发热一天(体温38.9℃),根据患儿临床表现判断,其就诊时不排除存在胃肠道疾病,医方予以相应药物治疗符合一般诊疗常规。

胃肠道疾病表现也可是其他疾病的不典型症状,或合并其他疾病(如脑内肿瘤颅高压反应、心脏方面的疾病等),均有可能,故医方针对患者的病情表现需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行必要的实验室和影像学辅助检查。本案中医方对患儿的体格检查不够全面,询问病史不够详细(如患儿从3月开始就会偶尔呕吐),病历记录不规范,未能做相应影像学检查,缺乏相应的鉴别诊断;患儿症状经药物治疗后未见明显改善,医方未予以足够重视,未及时转诊,医方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

需要说明的是,某某门诊部为基层门诊部,专业水平很难达到诊断神经系统肿瘤的水平。患儿“右侧大脑半球巨大间变性室管膜瘤”经某某某医院诊断明确,并行手术治疗,该肿瘤系颅内幕上巨大恶性肿瘤,术后容易复发,患者目前的后果为疾病自身发展转归所致,与该门诊部的医疗过错行为无因果关系。

【鉴定意见】

某某门诊部对患者熊某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但该过错行为与患者目前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患儿目前后果为疾病发展转归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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