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痕迹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8日19时55分,在某市某路段,小型轿车(京牌)与行人接触,发生交通事故。现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交通事故肇事车辆事故发生时车辆行驶速度进行痕迹鉴定。
【鉴定过程】
鉴定人员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2月3日在某事故车辆停车场对肇事车辆进行勘查,并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勘验;其余检验鉴定工作在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完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对委托单位提供的鉴定材料进行检验:
1、对鉴定材料1至3进行检验,小型轿车(京牌)在现场路面未留有制动印迹。
2、对鉴定材料4进行检验,现场监控录像文件SHA-1哈希值为:9E66F0C56118E2A01C29013F4ABEAF0EA3282E7D,现场监控录像为小型轿车(京牌)车载监控录像,每秒记录25帧图像,画面记录了小型轿车(京牌)与行人的接触过程。
3、在鉴定材料4画面中选取参照线1、参照线2;经现场测量可知,参照线1、参照线2之间的距离为XXX。
【分析说明】
对鉴定材料1至3进行检验,小型轿车(京牌)在现场路面未留有制动印迹,该车的制动情况无法确定,且该车与行人接触过程中造成的动能损耗无法量化计算,因此无法根据鉴定材料1-3计算该车的行驶速度。
对鉴定材料4进行检验,现场监控录像为小型轿车(京牌)车载监控录像,每秒记录25帧图像,画面记录了小型轿车(京牌)与行人的接触过程,可选取有效的参照物和参照距离,因此根据鉴定材料4计算该车的行驶速度。
以鉴定材料4画面中固定点标定参照点,画面显示时间“19:25:46”第1帧,参照点与参照线1重合;画面显示时间“19:25:49”第1帧时,参照点未通过参照线2;画面显示时间“19:25:49”第3帧时,参照点已通过参照线2(见附图2);因此小型轿车(京牌)车载监控录像画面中参照点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之间的帧数为75帧~77帧,即所用时间为:
小型轿车(京牌)车载监控录像画面中参照点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时,该车的行驶速度为XXX。
综上所述,小型轿车(京牌)车载监控录像画面中参照点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时,该车的行驶速度高于60.7千米/小时,低于62.4千米/小时。
【鉴定意见】
小型轿车(京牌)车载监控录像画面中参照点通过参照线1、参照线2时,该车的行驶速度高于60.7千米/小时,低于62.4千米/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