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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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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7日6时许,李某酒后持刀将事主张某砍伤。因家属反映李某自幼智力低下,并出示智力残疾证明。

为慎重办案,北京市某分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李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材料

1.据案卷资料记载: 2018年4月17日凌晨,事主于某与嫌疑人李某酒后因在歌厅结账问题发生纠纷,6时许,于某与其母张某一道随李某到家中向李母宋某讨钱。双方争执中李某持刀追赶于某,后将张某左大臂砍伤。

李某在接受审讯时对持刀伤人行为供认不讳,承认酒后听到对方要价太高而行为失控。据交代(2018年6月7日讯问笔录):2018年4月16日23时许,我在月季园附近碰到于某,还有他一个朋友,我们三人找到一个饭馆叫好邻居,于某和他朋友喝啤酒,我自己喝了两杯白酒。然后我也不知道谁结账的。然后于某说去歌厅,歌厅里我喝了一瓶啤酒,我们找了几个小姐陪着喝酒唱歌,到4月17日凌晨我们唱完歌,歌厅老板说没给钱不让我们走,后来于某和他朋友给的钱,我没带钱,于某说给我垫上500元。然后于某和我就打车往某走,路上在模式口附近我喝多了,和出租车司机吵起来,然后踹了司机一脚,然后说赶紧让我回家给他拿500元钱去,后来我们在模式口附近又打了一辆车,我们往回走,在路上于某他妈给他打了一个电话,于某让他妈在黑山小学附近等着,然后我们过去之后,于某他妈也上车了,就一起跟着我到我家楼下下车,我们三人坐电梯一起上楼,我开门进屋,我妈出来了,于某就跟我妈嚷嚷,就说要钱的事,……于某跟我妈一会要1000,一会要800,后来我跟于某说你胡要,于某要打我,于某他妈就拦着他,然后我就急了,我就到我家厨房拿出菜刀,就说今天谁也别走,我砍死你们。我妈进厨房拦着我,跟我抢菜刀,菜刀把我妈手划破了,流了一地血。然后于某扶了我妈一下,跟我说:你砍我。我就冲于某去了,于某就跑出去了,然后我就追,我往出追的时候,我妈拦住我,咬我胳膊,我就把我妈甩开,……我看到于某他们从楼道跑的,我就顺着楼道追,在往7层追的过程中,我用刀砍了于某他妈好几下,我也记不清什么地方砍的,我记得砍了胳膊一下,砍了肩膀附近一下,后来我追到了7层正好电梯打开了,于某他妈就进电梯了,在电梯里看到我爸了,我也忘了在电梯里砍没砍对方了,在电梯里打了她头上几下,后来电梯门打开了,我把于某他妈推出电梯,他妈摔地上了,然后我和我爸坐电梯回家了。……当时于某跑了,就冲他妈砍去了。

2.据被鉴定人姐姐反映:李某在家行小,有一哥一姐。他小时候体弱多病经常发高烧。上学时什么都不会,学校不要,转学后上课坐不住又被除名。小时候比较淘气,经常毁东西,智力低被人欺负。会写名字,不识数。认识钱,但不会算账。他在福利厂上班时因为喝酒打架把人打死,被判无期,服刑20年提前释放回家,一直吃劳保没怎么上班。他平时脾气不急,一喝酒就失控惹事。在家只能干简单的家务,没搞过对象。出事以后带他到安定医院检查,大夫说他没有精神病,就是智力低下。他有叁级智力残疾证。

3.北京安定医院门诊病历记载(2018年5月7日):该患间断饮酒4年,约一周饮酒一次,每次饮酒7两(56°),啤酒一瓶,饮酒不规律,有时在外饮酒,情绪不稳,骂人,吵架,冲动,用菜刀砍人。自诉不饮酒无不适。WAIS-RC:52分

初步诊断:1、酒精的有害使用;2、情绪冲动;3、精神发育迟滞。

(二)法医学检验

1. 检验方法

按照《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 精神检查

意识清楚,定向力完整,衣着欠整洁,外貌大于年龄,接触较被动,检查欠合作。简单问题能够切题回答,谈吐随意,条理性较差。领悟力、词汇量、表述力欠缺。生活常识贫乏(不知一年几季几月,常见节日内容意义等),计算力差(100-7缓慢有误),成语解释困难,抽象思维能力欠缺。情感幼稚,经常耻笑,外观愚鲁状。

简述生活经历,自我评价性格无特殊,平时好交往,有酒肉朋友。对既往犯罪前科能够简单回述,承认是酒后打架“用铁锹把人拍死了,还伤一个。以前酒喝的不多,不喝酒没事,判刑回家后比以前酒喝的多了,一喝酒就失控,打架骂人……,我也知道不对”。涉及案情,能够供述伤人过程及大致情节,强调“和于某都喝多了,他提出去歌厅找小姐,我说了没带钱,他替我垫钱是500元,到我家跟我妈要1000,又说要800,我生气才拿菜刀追他,他顺楼道跑了,我就砍了他妈。当时就是听他乱要钱,急了,没想什么后果,出事以后挺后悔的,这回处理我也没办法,以后长记性不喝酒了”。

面对处罚有一定的认识和悔意,情感反应显简单幼稚。未检出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及情感障碍,对自身智力状态存在部分自知力。

【分析说明】

(一)精神医学诊断

据现有调查材料结合精神病学检查所见说明:被鉴定人李某幼年体弱多病,智力发育同龄儿明显迟缓,天性顽皮多动,学习能力差,只上小学二年级,不会写字、算数、购物,简单生活能力难以维系,人际交往困难。早年曾因酒后伤人致死被判无期徒刑,获释后不能从以往的惩治中汲取教训,终日不务正业,经常酒后滋事。平素生活中即显现低能弱智特征,社会适应困难。本次精神检查可见:一般生活常识贫乏,领悟力、表述力、计算力较差,抽象思维能力欠缺。案发前显现智龄低于实际年龄,社会适应能力缺损。2018年5月曾于北京安定医院进行智力测查,智商52分。依据《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诊断符合:精神发育迟滞(轻度)。

(二)刑事责任能力评定

被鉴定人李某系智力障碍者,受其疾病影响是非分辨能力及行为自制力欠完整。生活放纵,酗酒无度,经常酒后滋事,不能从处罚中汲取教训。2018年4月17日凌晨因故与他人发生纠纷,争执中持刀将对方其母砍伤。归案后可简单供述案情,对所释行为的违法性有粗浅认识,所释动机简单且具现实性。强调酒后不能自制,面对处罚态度轻率,情感反应显淡漠、幼稚。综合调查情况认为:被鉴定人李某实施违法行为时受智能障碍影响,认知能力异于常人,辨认和控制能力受损,同时案件发生在其大量饮酒后,且有一定现实因素。综合分析,被鉴定人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李某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度),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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