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鉴定所对涉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受审能力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0日至6月6日,被鉴定人赵某以购买方式将143部淫秽色情视频下载并复制到自己的三星S8手机内,并将其中的131部淫秽色情视频储存在自己的百度网盘账号内,将其中的12部淫秽色情视频储存在自己微信号关联的微信云里。期间,赵某还通过其微博账号上传部分淫秽色情图片以招揽生意,利用手机操作通过微信、微云、百度网盘网络等工具向购买者复制、贩卖、传播淫秽色情视频143部,并通过微信红包、转账、二维码收款的方式收取违法所得牟利。同时,赵某在百度网盘内创建“年会-考研3群”和“月会-考研1群”,两个会员群将61名购买者发展成为会员,收取会员费获取违法所得8678元。现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鉴定人家属提出被鉴定人患有“精神疾病”,申请对被鉴定人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故XX县人民法院特委托对被鉴定人赵某案发时的精神状态、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
(一)调查及书证材料摘要
1.调查材料
(1)送鉴法院工作人员口述反映:第一次见被鉴定人,其表现无故看天空,看车顶,一下车情绪激动,哭泣,张口呼吸,腿抖,紧张,情绪不稳定。其在看守所有过自残行为。
(2)被鉴定人母亲口述反映:赵某1998年出生,独生子,足月顺产,1岁多会走路,几岁说话无法提供。自幼托管于幼儿园。小学就读于封闭学校。学习成绩一般(多在70-80分)。初中就读于XX县一中,学习一般。自幼性格孤僻,话少。
(3)被鉴定人父亲口述反映:赵某自幼多由保姆带养。初中开始时能好好学习,之后不爱学习,不按时完成作业,没有经常逃课的现象。有“自残”行为:用刀割自己胳膊、用棒打断自己的胳膊。初中毕业后上技校。经常惹事,不服老师管教,和老师硬“干”,经常自残。2018年5月因拿破碎酒瓶自残到宁夏XX医院门诊处理。2018年6月左右因传播黄色视频被抓。2018年7月被看守所送回家。发现他发呆,易怒,砸东西(手机,电脑桌),用头撞桌子。遂就诊XX医院,建议住宁夏XX医院。于2018年9月来宁夏XX医院住院。出院后睡眠好,脾性稍缓和,不出门,感觉“压力大”,玩手机,不说案子上的事。也不和家人沟通,和家里人说上两句就发火,不和人来往。2019年3月又回到看守所,今天第一次见面。
2.书证材料摘要
(1)据宁夏XX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病案号:20237-1)记载:患者主因“情绪低落,精力及兴趣减退6年伴自残行为2年”于2018年9月10日收住。“患者约6年前无明显诱因出现明显话少,与家人交流减少,常常心情低落,询问不出原因,易怒,无明显谩骂、激越行为。曾就诊XX总院,具体诊断不详。约2年前,患者出现被动懒散,对事物无兴趣,精力减退,基本不与人交流,情绪持续低落,家人偶尔发现患者手臂有疑似利器划伤伤口,询问不答。近半年,患者上述症状明显,无明显原因以碎酒瓶尖锐端戳自己前胸、颈部,造成皮肤裂伤、出血,被家人制止。患者家属为求进一步诊治,就诊我院收治”。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给予“阿立哌唑”、“舍曲林”、“丙戊酸钠”治疗29天出院。
(2)据宁夏XX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2019年4月2日)记载:患者主因“情绪低落,精力差、兴趣减退6年伴自残行为2年”于2018年9月10日住院,诊断“双相情感障碍”,给予“丙戊酸钠”、“阿立哌唑”治疗1月,好转出院。“3天前表现哭泣、心情差、自残。今日由当地看守所伴诊就诊我院门诊”。初步印象:“抑郁状态,建议住院治疗”。
(3)据赵某看守所四监区提供的情况说明材料(2019年5月6日),摘录如下:赵某入所时自述有“精神疾病”,于2018年5月份在宁夏XX医院住院治疗一个月,出院后口服药物治疗。入所后第三天赵某病情发作。表现为:焦虑、不睡觉、自言自语、多疑、长时间痛哭;悲观失望、行为偏激、多次用手指划伤肚皮;对生活失去信心、有自杀自残想法,被监室人员发现及时制止,后送看守所医务室包扎治疗并进行教育谈话心理干预。4月2日上午出所到宁夏宁安医院检查被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医生建议住院治疗。
(4)据被鉴定人同监舍人员的询问笔录(2019年6月17日),摘录如下:赵某平常正常,有时候不正常。不正常的时候有自残表现,再就是赵某平时乱喊乱叫,哭闹。赵某有过用订书针划左手手腕、用阳台的瓷砖划左手手腕、用头撞墙的行为。赵某平时会自言自语,还会在聊天过程中突然大喊大叫、哭闹。一般都两、三个小时才能缓过来。三、四天一次。赵某在聊天过程中,听到同监室的人聊家里的事,就会犯病。赵某平时吃着药。
(5)据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鉴定人前后几次的询问笔录可见:被鉴定人赵某对作案过程的叙述为“都是通过我的手机传播获利的……手机上方便,随时随地可以操作……我大约是从2018年2月10日左右开始在互联网百度网盘及手机微信上传播淫秽视频的,一直到2018年5月25日左右就没有在互联网百度网盘及手机微信上传播淫秽视频……”。对作案动机的叙述为“在互联网百度网盘及手机微信上卖淫秽色情视频可以赚钱,而且赚钱非常快……。”对作案性质的认识为“我知道自己传播的是色情淫秽视频,我就是想多赚点钱,我也没有工作,这也是赚钱的一个途径”。对作案后果的认识为“我在被抓前的十几天,我意识到我的行为可能在犯罪,我还专门查询法条了,我基本就不再干了,我也害怕了。我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
(二)检查所见
1.精神检查:
检查方法:《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0104001-2011。
被鉴定人意识清楚,在民警带领下步入鉴定室,颈部有伤疤,被动接触良好,检查尚合作,问答切题,言语流畅,在谈及案情过程时不予回答,称“不想讲,跟起诉书上一样”。能讲述清楚自己的经历,述“中专文化,平时性格温顺,以前爱玩电脑、手机,现在不玩了,从来不玩游戏”。既往有情绪低落和情感高涨表现,情感反应协调,且“心情好坏交替出现”,对颈部的伤疤解释为“当时非常生气,不是一般生气,用酒瓶子伤的”,还“用刀划胳膊,上学的时候用棒打过自己”;称以前心情特别开心,有种“天高地厚和自以为是”的感觉,一直觉得自己很“聪明”,但这几年心情非常不好,有时觉得活着没意思。目前以情绪低落为主,称最近一个月“活着没意思,活着痛苦。从小到大,加上这次这个事情不如死了。一直没有给我死的机会”(哭泣)。未查及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方面的障碍。智能正常,表现一般常识、记忆力、计算力、理解判断力和抽象思维的表达能力均正常。未见意志行为增强或减退。自知力存在。
关于作案相关情况,被鉴定人对作案实施供认不讳,但不愿谈及细节,称“与起诉书上一样”,“网上下载,有人买,有人卖”。问及做这件事的目的时,称:“我没文化,出去上班,跟别人交流很难,受排挤”、“挣钱”、“在别人面前争口气”、“第一点,在我爸面前争口气,有自己的经济来源;第二点,在家自己看”。声称自己买卖过程清楚,现在非常后悔。
2.实验室检查:
(1)韦氏成人智力测试:总智商60。
(2)明尼苏达多相人格测试:心理状态重度异常。
(3)事件相关电位测试:总体认知(记忆、注意力)功能异常,具体请结合临床。
(4)脑电地形图检查:大致正常脑电地形图。
【分析说明】
(一) 精神医学诊断分析
1.根据被鉴定人的家人反映情况和委托方提供的调查材料:被鉴定人独子,足月顺产,自幼发育正常,自幼多由保姆带养。小学就读于封闭学校,学习成绩一般,初中开始有“自残”行为(用刀割自己胳膊、用棒打断自己的胳膊),因此就诊综合医院心身科门诊。2018年6月因传播黄色视频被抓。2018年9月主因“情绪低落,精力及兴趣减退6年伴自残行为2年”于宁夏宁安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双相情感障碍”给予阿立哌唑、舍曲林、丙戊酸钠治疗29天出院。于2019年3月份再次入看守所入所后第三天病情发作,表现为:焦虑、不睡觉、自言自语、多疑、长时间痛哭;悲观失望、行为偏激、多次用手指划伤肚皮;对生活失去信心、有自杀自残想法。
2.精神检查发现,被鉴定人意识清楚,步入鉴定室,颈部有伤疤,被动接触良好,检查尚合作,在谈及案情过程时不予回答,称“不想讲,跟起诉书上一样”。既往情绪低落和情感高涨交替出现,目前表现情绪低落,情感反应协调,自诉以前有种“天高地厚和自以为是”的感觉,一直觉得自己很“聪明”,但这几年心情非常不好,有时觉得活着没意思,称“活着没意思,活着痛苦,一直没有给我死的机会”(哭泣)。未查及思维形式和思维内容方面的障碍。智能正常。自知力存在。
综合被鉴定人病史、临床表现、精神状况检查等,结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被鉴定人赵某的精神状况符合该标准中“双相情感障碍”的诊断标准,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作期。
(二)刑事责任能力分析
根据鉴定材料,被鉴定人从2018年2月10日至5月在互联网百度网盘及手机微信上传播淫秽视频,称“在互联网百度网盘及手机微信上卖淫秽色情视频可以赚钱,而且赚钱非常快”、“我知道自己传播的是色情淫秽视频,我就是想多赚点钱,我也没有工作,这也是赚钱的一个途径”、“我在被抓前的十几天,我意识到我的行为可能在犯罪,我还专门查询法条了,我基本就不再干了,我也害怕了。我的这种行为是不对的。”以上可知,被鉴定人虽患有“双相情感障碍”,但作案过程清晰、目的性强,对作案的性质及后果也非常清楚。说明案发时被鉴定人对自身作案行为的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完整。根据《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SF/Z JD014002-2016),本次鉴定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三)受审能力分析
被鉴定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与办案机关获取材料一致,且所患疾病不伴有影响其受审的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无思维逻辑障碍,虽然其目前不愿讲述案件细节,但综合其既往表现、本次鉴定检查,其能理解自己面临的刑事诉讼的性质和可能带来的后果,能了解自己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并能与自己的辩护人有效配合。故依据《精神障碍者受审能力评定指南》(SF/Z JD104005-2018),被鉴定人目前有受审能力。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赵某患有双相情感障碍,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
2、被鉴定人赵某在本案中的刑事责任能力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3、被鉴定人赵某目前有受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