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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李某伤残等级及三期评定进行法医临床鉴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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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经中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2018年11月20日07时10分许,张某驾驶宁E30XXX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中宁县海原某某小区门口由西向东左转弯上道路时,与沿石空公租房一标段路由北向南行驶的由李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法医临床学活体损伤检查所见:

被鉴定人李某正常步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语利,问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述:现左肩部、左腕关节仍痛,特别在夜间疼痛为甚,活动受限不灵活,左腕部不能负重、拿物。检查:面部未见明显裂伤痕迹,左颧部触痛阳性。左肩部触痛阳性。左腕关节触痛阳性,尺骨远端触及骨质欠平整,尺骨茎突明显向外侧突出。左腕关节活动度:掌屈约45°(参考值80°); 背伸约40°(参考值70°); 尺、桡屈约10°(参考值20°)。右腕关节掌屈度约70°(参考值80°);背伸约60°(参考值70°); 尺、桡屈约20°(参考值20°)。伤者双侧腕关节相对比,左侧尺骨茎突明显比右侧突出;活动功能相对比,左腕关节比右腕关节丧失功能≥30%。阅:XX县医院2018-11-20左腕关节DR(号0981XXX)片示: 左侧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计关节面,骨折明显畸形移位,尺、桡关节分离。XX县医院2019-05-10左腕关节复查DR片示:石膏托已拆除。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及关节面,骨折线较显,并轻度错位,已有骨痂形成,尺、桡关节分离,尺骨头向外侧轻度移位。

【分析说明】

1.根据伤者陈述受伤经过、查阅门诊病历记录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左尺、桡骨骨折;颅脑损伤轻型的诊断成立。交通事故可形成此类损伤,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

2.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计关节面,骨折明显畸形移位,尺、桡关节分离,行石膏托固定术,院外保守康复治疗后,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已有骨痂形成。尺、桡关节分离,尺骨头向外侧轻度移位,并左腕关节轻度畸形愈合,致使腕关节部的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异常改变,后遗左腕关节功能丧失≥3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第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11)项:“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之规定,其损伤致残为十级。

3.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计关节面,骨折明显畸形移位,尺桡关节分离,行石膏托固定术后,院外保守康复治疗。在康复治疗期,不能劳作,经济受到损失,日常生活需要他人给予帮助料理,需要补充必要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及加速损伤的康复时间。根据损伤的部位、损伤的程度,其骨折愈合欠佳、康复较慢的实际情况,结合其年龄、体质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第10.2. 5a条:“尺桡骨骨折非手术治疗”之规定,被鉴定人的人身损害误工期10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左侧尺、桡骨粉碎性骨折,骨折线累计关节面,骨折明显畸形移位,尺、桡关节分离,行石膏托固定术后,经院外保守康复治疗后,尺、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已有骨痂形成。尺、桡关节分离,尺骨头向外侧轻度移位,并左腕关节轻度畸形愈合,致使左腕关节部的解剖结构和生理功能异常改变,后遗左腕关节功能丧失≥30%,其损伤致残等级为(拾)级。

2.被鉴定人李某的人身损害误工期10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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