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中心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沈某某进行伤残等级法医临床鉴定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沈某某,性别:男,年龄:43岁。身份证号:642124XXXXXXXXXX,现住址:中宁县XXX9号楼1单元1001室。经中卫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业园区大队认定: 2019年1月9日17时17分许,孙某某驾驶宁EG7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中卫市沙坡头区广夏汽修城南侧煤场内由南向北倒车时,与站在车辆后方指挥配煤的沈某某相撞,造成沈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鉴定过程】
(一)医院病历摘要:
患者,沈某某,男,44岁,于2019年01月11日至01月18日,主因:“交通伤致腰背部疼痛伴活动受限1天”入银川XX医院脊柱科治疗7天。专科情况: 腰背肿胀,局部无皮肤擦伤及皮下淤血,腰椎棘间及棘旁压痛、叩击痛,以L3为著,鞍区、会阴区及肛周皮肤感觉无减退,双下肢皮肤感觉正常,缩肛反射正常未引出,肛门括约肌肌力正常。双侧髂腰肌、股四头肌、踇伸肌及小腿三头肌肌力V级。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正常双侧跟、膝腱反射正常,末梢血运好。住院前辅助检查:2019-01-10XX市医院腰推X线、CT片提示:L3椎体楔变,骨小梁断裂,累及前中柱,椎管内未见占位性骨块。本院2019-01-11腰椎MRl示: 腰椎序列存在, L3堆体骨髓信号增高, 后方韧带复合体信号未见增高, L3堆体后缘信号稍高, 硬膜未受压。
诊疗经过:入院后积极完善相关检查, 于2019-01-13在全麻下行L3椎体曝裂性骨折经皮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术后给予止痛, 预防感染等对症治疗。
出院诊断:L3椎体爆裂性骨折。
(二)法医学检验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沈某某正常步态步入检查室,神志清楚,语利,问答切题,检查合作。自述:现主要是腰部仍痛、发直,活动受限。检查:腰3椎体上下,左右侧各有两处2cm长的纵行手术瘢痕,上下相距3cm。双下肢肌力、肌张力、感觉正常。腰屈度约70°(参考值90°);伸约10°(参考值30°);侧屈约30°(参考值30°);旋转约60°(参考值90°)。阅:2019-01-09XX市医院腰椎DR、CT(号M130XXX) 片4张示: 腰3椎体楔形变,前缘粉粹,有两条骨折线累及中柱椎体的后缘,但椎管完整,未见占位性骨块,硬膜囊未受压。2019-02-26 DR(19022XXXX) 片1张示: 腰3椎体爆裂骨折,行2.3.4椎体内固定术后改变,固定物完好。
【分析说明】
1.根据伤者陈述受伤经过、查阅病历及法医临床学检查所见,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L3椎体爆裂性骨折的诊断成立。交通事故致人体臀部着地即可形成此类损伤。系本次交通事故所致。
2.伤者因交通事故,造成L3椎体爆裂性骨折,前缘粉碎,有两条骨折线累及中柱椎体的后缘,但椎管完整,未见占位性骨块,硬膜囊未受压,行经后路皮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后遗腰部的活动功能轻度障碍。依据《人体损伤致伤程度分级》第5.10.6脊柱、骨盆及四肢损伤2)项:“一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达1/3) 或者粉碎性骨折;一椎体骨折经手术治疗后”之规定,其损伤达十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沈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经后路皮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后,后遗腰部的活动功能轻度障碍,其损伤致残等级为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