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周某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违纪案

周某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违纪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6年9月25日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考试结束后,沈阳考区某考点77考场16号座位考生周某,未按照要求将答题卡和试卷放置在桌面上等待老师收取,而是擅自将试卷带离考场。监考老师在回收试卷时发现试卷短缺,立即将情况报告考点总监考,此时考生已经离开学校。因为本场试卷短缺,导致无法进行封袋装箱,考务工作无法顺利结束,严重影响本考点及整个考区卷纸封装。

【应对措施】

第一、发现问题,迅速反应。考场监考老师发现情况后,立即报告考场总监考,会同考务、 保密等部门负责人员紧急协商。一方面通过系统平台查找到该考生基本信息和联系方式,一方面立即向省厅汇报出现的情况,同时向考点学校辖区派出所请求警力协助。

第二、研判考生的主观目的,按照恶意和过失制定方案,应对事态进展。考点负责同志一边电话联系考生,一边同相关人员研究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办法。电话接通后,考生周某回复自己系初次参加考试,不了解考试规则,考后无意中将试卷带出考场。考点工作人员告知其立即将试卷送回考场,不得延误,周某随后返回考点学校,将卷纸交给考点负责人。

第三、详细了解情况,防止试卷泄密。考点负责人收到卷纸,确认系2016年国家司法考试卷四试卷后,将该试卷交于试卷封装和保密工作负责人,考点工作人员会同公安民警对考生周某进行询问,检查其通讯工具,判断周某是否存在将试题泄露的行为。经过询问检查,没有发现考生周某故意泄露试题给他人或其他机构。

第四、对周某进行批评教育,宣布拟处理意见,告知权利。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第十一条,以及《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6年司法部令第135号)第七条第七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