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陈某某撕毁试卷被处理案
案例内容
【案例概要】
2017年9月16日上午,河南省某考区某考点卷一考试中,第27考场19号考生陈某某,在考试开始后40分钟向监考老师反映天太热不想考试了,要求退场。监考老师向其解释考试纪律,没有允许其离场。陈某某开始情绪激动,进而向监考老师反映胸闷、身体不舒服。考务组接到报告后迅速组织考点值班医生到现场为其诊疗。医生诊断后认为,陈某某身体并无大的问题,能够继续留在考场。陈某某情绪激动,站起来并撕毁了自己的试卷。监考老师迅速将陈某某控制,并上报有关人员。
【应对措施】
监考老师将陈某某撕毁考卷情况记录在考场情况记录单。
考务组接到楼层巡视人员报告后,经请示考区总监考同意,由违纪处置组派出两名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前往第27考场,责令陈某某到考区教务办公室接受询问。在对陈某某撕毁试卷一事进行询问后,工作人员对其批评教育。陈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自称有轻度抑郁症,因天气炎热,加上压力大,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违犯了考试纪律,表示自愿接受处理。工作人员让陈某某写下书面情况说明,并签字盖手印。
【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08年9月16日司法部令第114号发布,根据2016年9月14日司法部令第135号《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七条的规定:“故意损毁试卷、答卷(答题卡)、条形码或者将试卷、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由其所在的考场场内监考人员报考点总监考人决定给予其责令离开考场的处理,并报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其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该考点总监考人责令陈某某离开考场,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某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陈某某2017年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在考点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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