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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市万秀区黎某与贺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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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梧州市某建筑公司因为棚户改造工程,在进行路面铺设水泥施工时没有注意到黎某铺面不显眼的自来水表,而将其掩埋。造成自来水厂无法抄表,暂停了对黎某铺面的自来水供应。为此,黎某找到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贺某,要求贺某赔偿新的自来水表并安装好,同时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500元。但贺某认为,黎某店铺的自来水表安装在室外,而且是施工的公共区域,不是无主的就是报废的,于是拒绝赔偿其经济损失和更换新自来水表。由于双方协商未果,黎某便组织家属将该建筑公司的通道进行堵塞,阻碍公司车辆出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2018年7月24日,贺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要求处理其纠纷。派出所出警后,建议双方向梧州市万秀区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于是双方向调委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到现场查看自来水表被掩埋情况。经现场勘查得知,黎某的自来水表确实被水泥硬化掩埋了。2018年7月25日,调委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会上,首先确认双方当事人及调解意愿,告知纠纷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等等。

调解员对双方争议的焦点,即被掩埋的自来水表和新的自来水表的整改安装问题作出了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由于贺某之前认为被掩埋的自来水表不属于黎某,推卸了责任,而经过调解员的现场核查,被掩埋的自来水表确实是黎某的店铺水表。

在调解员的耐心工作下,贺某终于承认了被掩埋的自来水表的归属问题,但对于黎某提出的赔偿问题认为过高拒绝赔偿。调解员为此再次对双方进行耐心的调解,也通过《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说明与引导。调解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最终,贺某也觉得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清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的规定,调解员引导双方就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进行协商,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纠纷双方签下如下调解协议:由施工方贺某赔偿300元给黎某,再由黎某转交给自来水公司用于水表整改。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主要焦点,在于贺某的法律意识和承担责任的态度,而贺某在最初协商索赔的问题上不让步,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从而引发堵路事件。本案调解员对自来水被掩埋现场进行了仔细勘察,充分掌握了真实情况。同时,由于调解员能够非常熟练地运用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与法律规定,从而有力地说服了贺某,推动了定息止纷,有效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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