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某公司与王某征地拆迁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某公司承包了某高速公路一个标段的建设,施工需要临时占用某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王某猪场所使用的土地恰好在此次临时征用范围内。该公司与王某签署了《临时占用土地协议书》,协议约定临时占用土地补偿款为每亩每年2900元。由于山西省对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猪场该如何补偿尚没有明确标准,涉案《某高速公路XX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正在制定中,双方约定先拆除,再补偿。
《某高速公路XX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文件出台后,明确规定畜禽舍按200元/个进行补偿。王某不能接受这个标准,要求按照《临时占用土地协议书》确定的标准补偿,双方对猪场补偿问题一直不能达成共识。王某为了获得预期的补偿利益,组织多人阻挠施工,导致工程中断施工。为避免激化矛盾,公司遂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提出申请,希望调解解决此纠纷,并表达了只要有法律依据,愿意给王某支付补偿款。
【调解过程】
调解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与王某进行沟通疏导。调解员指出,王某即使有合理的诉求,认为自己的养殖场被拆除没有获得合理补偿,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这种过激的违法性手段实现诉求。王某辩解称他也不想堵路,只是因为补偿不到位。
调解员顺势向王某说明,公司已向调委会提出了调解申请,就是希望通过调解解决此纠纷,调委会不收费,其是否愿意接受调解。王某欣然表示愿意,他已经去法院打听过了,起诉需要给法院交诉讼费,还需要请律师,而自己是个残疾人,根本没有钱起诉,也正是这个原因才带着家人来工地讨说法的。王某提出,自己的诉求是赔偿猪场建设费用25万元、养猪预期收益65万元,两项合计80万元。调解员给王某3天时间准备证据材料,并嘱咐他写情况说明阐述其诉求的依据。
因《某高速公路XX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对猪场的补偿标准与王某的诉求差距过大,调解员深入村里进行实地调查,向多位村民了解王某被拆猪场的实际情况。经调查了解,涉案猪场的确是因为修路被拆除了,猪场猪棚和鸡舍结构是砖混结构,拆除前已经闲置几年,村民普遍认为按照每间猪舍补偿200元确实太低。调解员随后又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资源部门调取了王某经营猪场相关的工商登记、环评、防疫等手续,经核查王某的猪场手续合法。
前期调解准备工作就绪后,调解员邀约双方到调委会面对面调解。调解员首先组织双方交换证据材料,公司出示了临时占用土地审批文件、双方签署的《临时占地协议书》、《某高速公路XX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猪场拆除前的照片、《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表》等文件资料,其中《地上附着物清点登记表》上有公司、村民委员会、乡政府、王某四方签字,记载附着物包括猪棚14间168平方米、鸡棚4间48平方米、过道43平方米。王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但提出按照《某高速公路XX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计算的补偿款太低,还不够其建设成本。王某拿出猪场建设时与某建筑公司签署的施工合同及相关的转账凭证予以证明,公司总经理对此予以认可。
调解员询问王某猪场被拆除前经营状况时,王某称这要看猪场一年养多少头猪、其中有多少头能繁母猪。当调解员让其提供相应证据时,王某称没有。在此情境下,调解员将王某请到另一调解室,告知其已就此事向村民进行了详细调查,但是王某要想得到预期收益赔偿,还要讲证据,希望王某能够秉持诚信原则实事求是地提出合理诉求。王某沉默了一会儿后告知调解员,之所以这样讲,就是想多提点赔偿款。调解员释法明理后,王某表示知道自己错了,愿意讲出实情,配合调解员与公司开诚布公解决问题,并一再向调解员表示道歉。
王某心结被打开,调解时机成熟。调解员指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等实行征用并给予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本案中,某公司高速公路施工临时占用土地是为了公共利益,事由正当、手续齐全、依法合规。王某有合法手续的猪场被拆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地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王某的诉求有正当的法律依据,理应获得补偿。公司提出按照《某高速公路XX段建设项目征拆补偿标准》补偿有失公平,该文件中对禽畜舍的补偿标准更多适用于农民家中修建的猪棚,不应适用于王某的经营性猪场;但王某的猪场是闲置猪场,主张预期经营收益也没有道理。
公司经理和王某对调解员的阐释均表示赞同,王某据此提出新的意见,要求公司支付猪场全部建设成本25万元,放弃了65万元预期收益的主张。公司经理看到王某的转变,随即表态,如果王某一开始就只主张建设成本,双方就不会发生纠纷。作为央企一直致力于构建和谐施工关系,其代表公司放弃应该考虑的成新率,虽然说王某的猪场已废弃多年,但可以按照原建设成本补偿王某,同时希望王某支持项目部的工作,承诺王某今后有什么困难可以向项目部求助。
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公司和王某就猪场拆迁补偿问题达成共识,最终达成和解。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1.公司在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补偿王某25万元;
2.王某收到补偿款后,不得再以猪场拆除为由向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3.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互相遵守协议内容,严格执行。
调解员事后回访,王某表示非常感谢,已经收到了猪场拆迁补偿款25万元,项目部还安排王某的妻子在该项目部食堂工作。
【案例点评】
征地拆迁纠纷涉及人数众多,政策性强、法律局限性突出,又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大局。本案成功调解启示有三:一是调解员将“枫桥经验”蕴含的“以和为贵”“各安其分”价值观念,与城乡征地拆迁的解决之道紧密契合。二是调解员坚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通过释法明理,使矛盾在诉前得以化解,为避免拆迁纠纷转化为信访案件提供了新路径。三是调解员重实地调查,严把案件细节,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双角度做了充分准备和研判,为纠纷成功化解奠定了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