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某日,李某甲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称李某甲的妹妹李某乙将父亲李某去世后留下的钱款约30万元存入其个人账户,未将这些款项进行分配;李某甲曾试图与妹妹协商沟通,但妹妹直接拉黑其所有联系方式。李某甲希望调解委员会能出面帮忙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委员会接到调解申请后,立即指派专职调解员介入调解。调解员首先电话联系李某乙,通过电话简单宣传了人民调解工作政策,李某乙同意接受人民调解。随后,姐姐李某甲与妹妹李某乙按时到达调解委员会参加调解。
李某甲认为,母亲赵某已于1999年去世,母亲去世时的财产都已经分割清楚。父亲李某于2023年2月去世,但早在2015年就把位于五华区护国路某号的房子赠与给自己,当时是一大家人沟通、协商好的,父亲还私下补贴了妹妹李某乙一大笔钱,并且该房屋已经办理了过户,整个赠与过程妹妹李某乙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前期沟通过程中,姐姐李某甲指出妹妹李某乙提出要把已经赠与的房子拿出来重新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房子赠与的事情跟现在父亲去世后剩余钱款分配没有任何关联。父亲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只有自己跟妹妹两个人,自己的主张有理有据,妹妹李某乙应当将父亲李某去世后剩余钱款(初步估算大约30万元左右)按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分配。
李某乙认为,母亲赵某去世前是银行的退休职工、父亲李某去世前是银行的离休干部,工资收入都很高。父母去世前一直跟着姐姐李某甲居住在一起,父母的工资收入都是补贴给姐姐了,为此父亲去世后剩余的钱款应该归自己一个人所有。父亲在世时,为了尊重父亲的意愿,没有明确的阻止赠与房子,但是现在认为父母那么多财产,自己得到的很少,赠与的房子也应当全部拿来平均分配。
李某甲反驳称,自己一家虽然一直都跟父母住在一起,但自己并没有用着父母什么工资,父母身体不好经常生病,他们的工资收入大部分都用来就医。自己平常还要照顾父母的生活起居。一直到2018年父亲95岁了,自己的女儿生了孩子忙不过来,自己要照顾年幼的小外孙,才把妹妹李某乙一家喊过来跟父亲一起商量父亲的养老问题。2018年12月某日,根据父亲的建议,李某甲和李某乙自愿签订了一份“赡养管理细则”(已提供附件),按照“赡养管理细则”,李某甲于2019年1月初,将父亲送到某养老院,并且把父亲的私人物品、各种补贴发放卡、工资卡、存折、存款全部当着父亲的面交给妹妹李某乙保管。父亲生前没有立遗嘱,去世后的财产只有30万元左右,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和妹妹李某乙平均分割。
李某甲和李某乙两姐妹各抒己见、互不相让,分歧太大且情绪激动,调解工作几度陷入僵局,调解员只好让双方暂时休息。待双方都冷静下来之后,调解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李某生前赠与给李某甲的房屋,赠与已经完成了,已经是生效的赠与合同。第六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也不存在撤销赠与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李某甲接受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完成了物权变动,李某甲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本案中没有法律依据再次要求分割该房屋。李某乙认同调解员的普法教育,表示不再分割房屋。
接着,调解员针对30万元钱款的分割问题再次进行普法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了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当事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本案中,父母长期跟随姐姐李某甲共同生活,可以视为李某甲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调解员直接指出妹妹李某乙想独占30万元钱款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为了彻底解决纠纷,调解员适时运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单独把姐姐李某甲叫到一边,让李某甲换位思考,如果父亲在去世前把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妹妹,自己会不会对妹妹有意见?李某甲开始犹豫起来。
见状,调解员又组织姐妹两人“面对面”调解,解释即便这些钱全部归其中一人所有,姐妹两的生活现状也不会发生太大改变,双方不能因为这一点利益就破坏骨肉亲情。经过调解员的耐心疏导,李某甲表示为了事情能够尽快解决,她愿意做出一定让步,让妹妹李某乙自己决定父亲去世后剩余钱款按什么方式分配。李某乙同意转账10万元给姐姐李某甲,李某甲当即表示同意,双方心结解开,姐妹俩重归于好。
【调解结果】
2023年6月某日,姐姐李某甲与妹妹李某乙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由妹妹李某乙于2023年6月某日将父亲去世后剩余的钱款转账十万元给姐姐李某甲,李某甲不再分割父亲去世后的钱款。
2.父亲李某于2015年将位于五华区护国路某号的房子赠与给李某甲,该房屋已经过户给姐姐李某甲,李某乙对此房屋分配不再有异议。
3.姐姐李某甲与妹妹李某乙因父母亲去世后引发的遗产分配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
事后,调解员就调解结果履行情况向李某甲姐妹俩进行了电话回访,姐姐李某甲表示已收到妹妹李某乙转账的10万元。至此,本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已经为此事好久不来往的姐妹俩对调解结果十分满意。姐姐李某甲还特别在6月某日一大早冒雨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送来一面写有“热情服务 为民解忧”的锦旗。
【案例点评】
本案中,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准确进行普法宣传,明确指出李某甲接受赠与的房屋已经过户,完成了物权变动,李某乙没有法律依据再次要求分割该房屋,李某乙也没有法律依据独占30万元钱款。接着,调解员引导李某甲换位思考,如果父亲在去世前把名下的一套房屋赠与给妹妹,自己会不会对妹妹有意见?找准了两姐妹的症结所在,随后快速地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