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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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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厦门市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与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由环保公司承包科技公司所经营园区内工厂的污水处理,承包期至2024年6月某日。合同签订后,污水处理所需原材料价格大涨,环保公司持续处于亏损状态,与科技公司多次协商变更合同未果后,停止履行合同。污水排放得不到及时处理,可能直接导致园区内多家工厂停摆,甚至出现严重的污染事件,情况迫在眉睫。2022年12月某日,科技公司向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经了解,科技公司与环保公司于2021年6月签订《污水处理项目承包合同》,约定环保公司以25元/吨的标准承包科技公司所运营园区内工厂的污水处理。至2022年9月,污水处理市场单价已浮动为75--90元/吨,双方协商后口头约定3个月过渡期,即2022年10月某日至2022年12月某日,该期间污水处理价格以47元/吨计,过渡期间双方就合同变更事宜进行协商。2022年12月初,环保公司负责人苏某见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并未进行任何书面协商准备,便向陈某要求立即解除原合同,遭到拒绝后,环保公司停止了污水处理作业。

苏某向调解员表示,当初其考虑到与陈某是朋友,不忍看到陈某陷入绝地,也本着和气生财理念,宁愿自己克服困难,所以提出了3个月过渡方案,为的也是让陈某有充足的时间做好行业价格调研,考虑其他合作方案或者寻找其他合作方,谁曾想陈某不顾朋友情谊,不体谅苏某难处,在过渡期届满前针对合同变更事宜既不同意苏某所提方案,也不提出任何想法。苏某认为,污水处理成本大涨是客观情况,自己已仁至义尽,陈某的态度令其无法接受,故而停止合同履行没有任何问题,并且态度坚决,要求立即解除原合同,且陈某必须即刻全额退回合同押金。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则认为,做生意本就有赢有亏,不能以承受不起亏损为由撕毁合同,并坦言对调解并不抱太大期望,申请调解只是为借调委会之手向苏某施压。

见调解基础不佳,调解员决定采用“背靠背”方式进行调解,首先对环保公司所面临困境表示充分理解,并对苏某主动多次协商且提出可行方案表示认可,取得苏某信任。继而从利弊角度为苏某作如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环保公司贸然停止履行原合同,可能面临各项违约责任,且在双方约定的3个月过渡期期间,环保公司即已停止污水处理作业,环保公司商誉可能会受到较大影响。调解员的一番话让苏某冷静了下来,请求调解员充分考虑环保公司困境,居中协调,希望能“好聚好散”。

随后,调解员又找到科技公司负责人陈某,作如下分析:一是在本纠纷发生时的市场价格已经是合同签订时3倍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前原材料大幅涨价,环保公司确有权利通过协商或诉讼等方式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如环保公司启动诉讼,科技公司需额外负担诉讼成本,且恐怕无法避免解除合同的结果,届时反而被动。此外,环保公司多次寻求与科技公司确定合同变更事宜,科技公司并无进行合同变更的意思,环保公司在多次协商无果之后遂单方终止合同,一方请求履行,一方终止履行,已陷入“合同僵局”,期望环保公司继续承受巨额亏损以履行合同不现实。

本着“息讼”“止争”的初衷,调解员向双方提出两个方案供纠纷当事人参考:1.科技公司在充分调查市场的前提之下,与环保公司磋商变更原合同;2.双方重新约定过渡期,在此期间科技公司抓紧寻找合适的污水处理企业,避免污水处置不及时影响科技公司及园区的正常运转,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经过调解员分析后,科技公司认为,鉴于科技公司与环保公司已经互不信任,科技公司认同第二种方案。调解员了解到,园区内有若干家企业具备污水处理资质,可考虑以租金冲抵污水处理成本,寻求互利共赢的污水处理方案。经反复磋商,最终科技公司与环保公司达成协议,并与园区内某企业就污水处理达成新的合作方案。

【调解结果】

经调解,当事双方达成协议:

1.解除科技公司与环保公司原签订的《污水处理项目承包合同》,科技公司于协议签订当日全额退还合同押金;

2.过渡期延长至园区内某企业正式接手处理科技公司园区内污水排放。

经回访,当事人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本起纠纷调解中,调解员的调解成功之处在于两点:一是坚持依法调解,把依法调解的理念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无论是对违约方的责任分析,还是对需求方损失分析,都紧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以法明理。二是把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真诚善意的情感沟通、真挚深切的语言表达贯穿于整个调解过程。调解员始终体现出对双方境遇的深挚理解和由衷关切,以情动人,在法、理、情的组合作用之下实现案结事了。本案的成功化解,充分呈现了调解“公平、公正、专业”的优势和特点,也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这一“东方经验”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优势和魅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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