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季某与某街道办、某建筑物拆除公司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当事人季某于2021年8月某日报警称,因其居住的小区实施老旧房屋改造,无法正常停车,便将私家车临时停放在某道路旁。当时正值台风季节,台风吹倒临近的厂区围墙,正好砸在季某的私家车上,待发现时轿车前挡风玻璃全部破损、前车盖受损、座位淋湿、底盘大面积积水、车辆无法正常启动。经“110”民警引导,季某于2021年8月某日向上海市奉贤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要求该围墙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过程】
由于该地属某村辖区,该围墙系某厂区的护墙,已经被列入动迁范围,真正的侵权人到底是谁,季某无法搞明白,因此,季某希望由调委会出面帮忙解决。调委会受案后,及时向某村了解情况,被告知该厂区系某街道办土地收储项目,某街道办已与该企业达成土地收储及厂房动迁收储协议,因此需向某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调解员经向某街道办询问了解,该厂房确系某街道办2021年度土地、厂房收储项目,目前已全权委托某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具体实施该厂区内所有建筑物、附属物的拆除工作,双方已经签订建筑物拆除协议。
了解基本情况后,调解员向某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该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同意派代表前来进行协商解决。次日,在调委会的主持下,季某和该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代表如约参加调解,某街道办相关职能部门一并参与该案的化解工作。
调解会上,季某称其车辆为购入的二手车,虽然价钱不贵,但损害程度相当严重,因此要求侵权方承担车辆的修理费及因此产生的交通费等间接费用人民币1万元。同时季某表示只要该建筑物拆除公司愿意承担责任,他愿意配合调解工作,但如果此次协商不成,他只好通过诉讼途径来维权。面对季某的主张,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回应,作为某街道办的收储项目,该厂区内的所有厂房及围墙等设施目前的所有人系街道办,双方虽然签订了厂房及附属物等设施拆除的合同,但台风吹倒围墙系不可抗力因素,应当减轻责任,或由所有人即街道办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季某提出的1万元赔偿请求不予认同。某街道办则指出,某街道办虽然是房屋及附属物的所有人,但根据与该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及附属物拆除合同显示,该建筑物拆除公司已经超过了双方合同约定的拆除时限,因此该公司存在合同违约,而因台风吹倒围墙引发的侵权事件,完全是该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拆除厂房及相关附属物同时在台风来临之际又未做好防护措施造成的,因此街道办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和赔付责任。当事人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
见状,调解员及时结合法律进行释法明理。调解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本案中,某街道办作为倒塌围墙的所有权人、某建筑物拆除公司作为该建筑物的管理人在台风来临时没有尽到管理职责,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规避且不能克服的客观原因。本案中,台风来临前有相应的预警,某建筑物拆除公司完全有时间、有条件对正在拆除或还未拆除的建筑物、附属物及时采取相应的防范和防护措施,以免引发次生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本案中,某建筑物拆除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规定期限内将合同履行完毕,也未做好相应措施,因此负主要责任。同时,作为该厂房及附属物的所有人的某街道办,未对某建筑物拆除公司的合同履行情况尽到监督义务,也未对其施工做好加强管理的义务,存在相应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
通过调解员一番分析,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清晰,责任明了,当事人对于该责任划分都表示认可。某建筑物拆除公司对自己的违约行为表示了歉意,并表示其愿意承担季某的相应损失,希望某街道办能够免除追究其违约责任,某街道办对于该提议也表示认可。最后,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季某按照其损失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调解员按照相关材料测算了赔偿金额,当事人对该赔偿方案都表示认可,并在调解员的见证下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1.由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向车辆产权人季某赔付车辆损坏赔偿金人民币3500元;
2.季某承诺,就此事不再向其他任何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3.本协议签订后,由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代表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季某支付赔偿金,转账记录交人民调解委员会备案。
4.双方当事人确定不再申请司法确认。
经回访,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当事人对调解结果都表示满意。至此,一起损害赔偿纠纷妥善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的最终结果是由建筑物拆除有限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赔偿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在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协助三方分析了受损车辆的实际状况和修复的代价,作出了合理赔付意见的参考,最终三方协商的赔付金额结果相对较小;二是考虑到追究与某建筑物拆除公司的合同违约责任可能会扩大矛盾范围,影响双方日后的合作,所以该公司主动做出了适当让步。该案件的调解成功也充分展现了调解员在处理侵权赔偿案件时,在调解方式、尺度把握中发挥的重要的、巧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