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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远县唐某与黄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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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安远县某村村民唐某到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乡调委会)反映,其前夫的哥哥黄某未经其同意,便将确权登记在唐某名下的一块土地进行了流转,获得土地流转款3万余元,经多次私下协商,以及向村委会反映,均未得到解决,唐某希望乡调委会组织调解,并要求黄某返还土地流转款。乡调委会收到唐某的调解申请后,征求了黄某意见,双方一致同意由乡调委会组织调解。乡调委会遂组织调解员开展走访调查及纠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开展调解前,调解员走访了属地派出所和涉争议地块所在的村委会,确认了唐某的户籍以及土地权属情况。唐某系外地嫁到本乡,其前夫及子女均已去世,后改嫁到临近乡镇。唐某改嫁后,户籍仍在前夫所在的某村,其家庭承包的山林土地在其前夫去世后确权登记在唐某名下。因唐某长期不在该村生活,其家庭承包的山林土地均由其前夫的哥哥黄某经营管理。2020年11月,黄某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土地连同自己的土地一并进行了流转,获得土地流转款三万余元。

经走访调查,调解员基本理清了纠纷基本情况,于2021年3月某日组织争议双方在乡调委会进行调解。调解员采取“先分后合”加“讲法说理式”等递进式的调解方式进行调解。

黄某向调解员反映,其弟弟比其小十多岁,弟弟生前,兄弟关系和睦,弟弟成家后,其承包的山林土地均为分家时从父母名下取得。弟弟过世后,唐某改嫁他乡,弟弟名下无子女继承,因此唐某理应将承包的土地归还。另外,在弟弟重病期间,黄某还私下筹借了8000元钱给其弟弟治病,考虑到兄弟关系以及唐某生活较为困难,其从未要求唐某返还。

唐某向调解员反映,登记在其名下的土地系前夫生前分家时村集体分配的土地,前夫及子女相继去世后,其改嫁他乡,本人户籍仍在该村,虽未亲自进行耕种但仍对该土地享受处置的权利,土地只是暂交前夫的哥哥黄某代为经营管理,也从未收取过相应的租金。在唐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黄某擅自将登记在唐某名下的土地进行流转并领取土地流转款,已侵犯了其合法权利,要求黄某无条件归还土地流转款。

调解员充分听取争议双方陈述后,认为黄某擅自将确权登记在唐某名下的土地进行流转确有不妥,黄某作为唐某前夫的哥哥处置相应土地,按照乡村的习惯虽情有可原,但从法律角度却侵犯了唐某的合法权益。调解员首先对黄某进行了普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唐某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不得因其是女性而被剥夺和侵害,唐某虽已改嫁,但经调查,唐某在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黄某和村委会都无权收回唐某的原承包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以及第三百三十九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黄某擅自流转唐某承包地的行为侵犯了唐某的承包经营权,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过调解员的解释,黄某逐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侵犯了陈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当即表示自愿将土地流转款归还给唐某,但考虑到唐某外嫁他乡,唐某应归还其前夫重病期间自己代为筹借的8000元钱。

黄某表明态度后,调解员立即组织召开调解会议,邀请村委会工作人员及黄某的相关亲属参与调解。调解员从亲情的角度对唐某和黄某进行了劝导,调解员指出,黄某和唐某前夫本是和睦相处的亲兄弟,黄某在唐某前夫生前对唐某一家的帮扶有目共睹,黄某在亲情上的付出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唐某虽然在其前夫及子女相继去世后改嫁,但大家毕竟原属于一家,不应因土地流转款分配问题而产生隔阂,希望双方进行换位思考,重新修复亲情关系。经过调解员一番苦口婆心的劝说,唐某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她表示,自己十分理解黄某从家庭出发处置相关土地的做法,也对黄某过去的照顾表示感谢,当即表示愿意承担黄某代为筹借的8000元,并主动提出再从流转款中拿出7000元作为对前夫母亲的赡养费。争议双方之间的亲情得到修复,在调解员的努力下,双方最终握手言和,达成了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黄某自愿将土地流转款3万余元全部返还唐某;

2.唐某自愿从流转款中拿出15000元交付黄某,其中8000元为黄某代为筹借的费用,7000元为唐某对前夫母亲的赡养费用。

协议签订后,争议双方当即履行完毕,亲情关系得以修复,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均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的突破点在于转变黄某的固有观念,调解员通过“说理式”调解方法,耐心细致的对黄某把法理讲透、事理讲清、情理讲明,慢慢让双方打开心结。在调解现场中,部分群众都认为黄某的行为合情合理,但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之后,才恍然大悟。这次调解无形当中给当地群众开展了一次普法宣传教育,同时树立了人民调解员在群众当中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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