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服务首页
司法行政人员首页
欢迎您访问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首页 > 乡宁县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权某甲等4户村民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乡宁县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权某甲等4户村民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分享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某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电公司”)欲在乡宁县某乡建立风力发电站及百米高大型发电架,需占用六个自然村的荒山荒坡。前期六个自然村的村民委员会征求村民意见时,村民都同意风电公司占用荒山、荒坡,并与风电公司签署了占地补偿协议。工程开工设备入场时,权某甲、权某乙、乔某某和张某某四户等4户村民看到架子很大,从架子终点到个别村民住宅不到两三百米远,便一起阻止机架安装和施工。尤其是权某甲夫妻,二老年逾70岁,每天不吃不喝的看守在施工工地,不让工队干活,还把在外省打工的儿子叫回来,租上车,一起到百公里之外有风力发电架村的住户进行考察,实地居住一晚,了解到风力发电设备运行后,噪音非常大,遂坚决不让建设单位在此处建立风机架。权某甲等村民的行为导致风力发电站建设施工不能正常进行。风电公司、村委干部与权某甲等4户村民多次协商无果后,风电公司到某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申请调解。调委会征得四户村民的同意后受理此案,并指派调解员前往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员先到施工现场,劝说在场的村民各自回家,告知组织村民阻挠重点工程施工是违法行为,严重的可能涉嫌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同时为了避免村民与施工方发生更大的冲突,向风电公司提出暂停施工的建议。

随后,调解员联系到村委会,由村委会协调,让参与阻工的四户村民选出代表处理此事。经各方沟通,大家同意调解处理,并让权某甲作为代表,约定第二天到调委会协商解决。调解员当日下午前往风电公司项目部,告知其提前准备风电施工的相关文件手续。

风电公司向调解员、权某甲展示了省、市、县各项文件、通知、批复及相关资料图纸,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监测报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风电场工程范围图坐标数据,风机中心点坐标图、银行转账凭证等。经查阅各种文件,并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方式进行比对,基本确认此项施工合规。

调解员将权某甲叫到隔壁房间背靠背进行沟通。调解员向权某甲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四十五条规定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风电公司对涉案土地的征用是为了公共利益,风电公司与村民签署了《占地补偿协议》,且已按照协议约定将补偿金转账到乡政府的账户。从法律角度看,双方签署的协议合法有效,手续合法、事由正当。
    调解员耐心劝导权某甲,并指出其作为一名老党员,要带头守法,遵守双方协议,支持省重点工程,不能搞破坏,更不能带领大家阻工。权某甲表示,自己认可省、市、县批复,政府和村民支持企业建设也是应该的,但不能为了企业发展损害了个人利益。自己租车到百公里外有风电架的邻近村进行了考察,还住了一晚上,听了一晚上的噪音大小,还让儿子在网上检索得知,风力发电设施运行后,不仅有辐射,重要的是风力发电噪音太大,影响住宅居民生活,会导致睡眠休息障碍,产生多种疾病等危害。如果风力发电机架不能迁移地点,只好四户村民整体搬迁,给企业建设让路,但是应由风电公司将四家的房屋及核桃、花椒地予以征收或者租赁。风电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不同意权某甲等人的要求,不愿购买权某甲等人的房子,为了推进工程顺利施工,可以补偿权某甲等4户村民每户两至三万元。

第一次调解陷入僵局,调解员提出的“先让风电公司继续施工,村民不能再阻挠施工,赔偿继续协商的提议”也被权某甲一口拒绝。权某甲态度坚决,以死相逼。

双方差距悬殊,调解员陷入两难。调解员当日晚上走进四户村民家中,反复释法明理,告知村民,要求风电公司购买其房产的诉求很难实现,该风电项目施工前已由第三方做了环评报告,不违反《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的规定。现在的风电施工技术与过去不同,如果施工完毕,风电设备运行后,的确构成了噪声污染,四户村民可以主张赔偿或要求建设方提供降噪补救措施。

调解员查阅有关工业噪声污染的相关司法案例及法律法规,积极与四户村民协调,又与风电公司项目部经理交换意见,调解员指出,风电项目施工过程中和风电设备运行后的确可能会有噪声污染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把绿色原则写入法典,噪声污染也是环境污染的类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作为施工企业有防治施工噪声污染,保障公众健康的法定义务,该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风电公司积极表态,愿意采取降噪措施。

双方分歧缓和后,调解员适时提出给村民房屋安装隔音降噪设施的方案,立即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双方提出了各自的方案和预算。但权某甲提出的预算是近100万,而风电公司提出的预算是先鉴定噪音大小再定材质,预算估计约6万元。调解员认为,双方的方案都不妥,权某甲的方案没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风电公司提交的预算方案只考虑施工噪声污染,未考虑风电设备运行后的噪声污染。调解员提出,先由风电公司提交一笔保证金到村委会或乡法律服务所,尽快恢复施工,待风电项目施工完毕后再作鉴定,根据鉴定报告选用鉴定材质、安装降噪设施,最大程度上保障村民的居住利益。

双方对保证金的数额又产生了争执,风电公司只愿意支付10万保证金,而权某甲等4户村民坚持40万保证金。最后,经过多方协商,由风电公司一次性提交保证金20万元,权某甲等4户村民与风电公司负责人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风电公司一次性将人民币20万元保证金打入某乡法律服务所公共账户。

2.协议签署后,项目施工过程中权某甲、权某乙、乔某某和张某某四户人家不得阻挠施工。

3.工程全部结束后,风电公司积极组织第三方鉴定,并根据鉴定报告给权某甲、权某乙、乔某某和张某某四户人家安装房屋隔音降噪设施。

4.风电公司拒绝履行上述义务的,保证金20万元作为违约金归权某甲、权某乙、乔某某和张某某四户村民所有,每户5万元。

5.四户村民聘请专业机构为自己房屋作隔音降噪设施的一切费用由风电公司承担。

【案例点评】

本案调解既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又保障了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推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本案能够成功化解启示有二:一是调解员调查事实工作扎实到位,认真查阅了各项批复,使权某甲等4户村民思想认识有所转变,清楚此项工程是经过省、市、县各级审查批复的重点工程项目;二是充分发挥了调解员的主观能动性,在反复劝导过程中,抓住要点,有理有据,提出风电公司缴纳保证金以恢复施工的创新调解方案,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适当照顾弱势群体,让双方能心悦诚服地接受调解方案,达成一致协议。

您的满意度: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您的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