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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马某与丛某损害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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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11月,如皋市某村村民丛某因翻修老房子,请同村村民马某帮忙。当天下午,马某在帮忙递瓦片的过程中,从木梯子摔下受伤。经医院检查,马某两根肋骨断裂,期间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共花去医疗费8000元。出院后,马某找到丛某,希望他能够赔偿自己医疗费用并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进行适当赔偿,但丛某只愿意赔偿一半治疗费,其他费用并不同意,双方协商未果。

2022年5月,马某和丛某因帮工受伤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共同申请如皋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立即指派调解员前往调查了解具体情况。调解员经走访当事人、邻居、村干部,基本掌握矛盾纠纷的详细经过。

2022年5月某日,调解员在调解室组织调解。调解员依照调解流程首先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人民调解法的相关规定,随后引导马某和丛某陈述事实经过,表达各自诉求。马某表示,自己今年70岁,与丛某居住同一社区,相识多年。马某老俩口经济情况一般,平时依靠马某打零工挣生活费。2021年11月,丛某因翻修老房子主动邀请马某来无偿帮忙,马某在帮工时受伤,医疗支出花费8000元。马某出院后休养了3个月,休养期间不能进行体力劳动,家庭经济状况雪上加霜。因此,马某希望丛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12000元。丛某对马某帮其翻修老房子受伤的事实没有争议,但在损害赔偿问题上,丛某坚持认为自己已充分考虑到帮工危险性,因此安排马某站的梯子离地面只有0.5米,马某摔下来的原因是其自身没有注意安全,所以丛某只愿意出于人道主义补偿一半医疗费即4000元。

调解过程中,马某认为丛某的说法不合情理,据理力争,双方情绪激动,严重影响了调解的开展。调解员首先稳定双方的情绪,耐心引导双方从解决问题角度出发,避免情绪化。鉴于双方诉求相差甚远,调解员决定采用背对背方式调解。

调解员认为,该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两方面,一是马某帮工受伤的责任分担问题,二是除了医疗费用之外,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畴。

针对马某受伤的责任分担问题,调解员向当事人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丛某明知道翻修老房子具有危险性,却邀请年龄70岁、没有资质的马某帮工,对马某受伤负有主要责任,而马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帮工工程中应当谨慎小心、做好自我保护,自身疏忽大意也是导致受伤发生的重要原因。因此,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参照相关司法审判案例,调解员建议马某和丛某分别承担40%和60%的责任。马某和丛某听完调解员的讲解,均表示没有异议。

接着,针对马某提出的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是否纳入损害赔偿的范畴问题,调解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因此,马某要求赔付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有法律依据。调解员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帮助双方当事人厘清了责任分担和赔偿金额,另一方面也适时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丛某能充分考虑此次意外带给马某的伤害,劝解马某看在二人以往融洽的邻里关系上考虑丛某实际家庭条件。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之下,双方当事人情绪终于平静下来,经过4个小时三轮调解,双方差距逐渐缩小,最后达成一致。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因帮工受伤,丛某一次性赔偿马某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人民币10000元;

2.赔偿费用支付到位后,双方之间因此纠纷引起的相关争议,随该协议履行而全部了结,双方不得有其他异议。

【案例点评】

这是一起帮工受伤案例,纠纷责任不明、分歧较大。调解员科学研判、主动服务、及时介入,多次实地走访,详细了解情况,抓住矛盾的两个争议焦点,通过背对背调解方式,向当事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从法理和情理角度劝导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相互退让,有效地化解了矛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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