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张某与孟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女)和孟某(男)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1岁2个月)。由于双方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感情逐渐破裂,并开始分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2022年5月某日,双方向人民法院诉请离婚,但由于孩子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委托石家庄市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介入调解。
【调解过程】
调委会征得双方同意后,受理了此案,并立即委派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负责调解工作。调解员请孟某到调委会参与调解。据孟某描述,自己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很快结婚,缺少一定的感情基础。张某因工作需要经常加班,自己平时工作也比较忙,婚后沟通较少,双方经常为了一些生活琐事争吵不休。自从结婚以后,自己将所有工资都交给张某用于还房贷和日常开支,自己每用一分钱都要向她请示,而每次一聊此事便会引发争吵,有时甚至会被张某拳脚相加。孟某表示,自己也早有离婚的意愿,同时考虑到张某有暴力倾向,不利于孩子成长,自己可以放弃全部夫妻现有房产、存款,只要孩子抚养权,且自己老家马上拆迁,孩子跟随自己立即就能分到房子。
张某则向调解员提出,孟某很早辍学,平时有一些不良习惯,自己管钱是怕他乱花,而且他的工资还完房贷和扣除日常开销后根本没有结余,有时甚至还不够。张某表示,自己没有暴力倾向,仅有过的一两次轻微动手也是由于对方辱骂在先。至于孩子,张某认为孩子自出生开始便由自己和母亲照顾,且孩子刚满1周岁还在哺乳期,孟某根本无法保证孩子健康成长,抚养权肯定要归自己。
调解员首先对两人进行了“劝和”,但双方态度坚决,一致要求离婚。见此情形,调解员向两人指出需要解决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孩子抚养权及抚养费、探望权等问题;二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
调解员向双方释法:关于孩子抚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也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如果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不能协商一致,原则上孩子应由母亲张某抚养。对此,孟某极力反对,表示自己也可以把孩子照顾的得好,不会让孩子受一点委屈,同时又一次强调自己老家马上拆迁,孩子由自己抚养立即就能分到房子,并表示自己可以不要对方支付抚养费。张某则表示,孟某自孩子出生至今都没有适应父亲这一角色,孩子的日常生活都是由自己或自己母亲照顾,自己绝不可能放心地让孟某照顾孩子。
由于双方谁都不愿放弃孩子抚养权,从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调解员对孟某进行了劝说。调解员告知孟某,立法的初衷是考虑到不满2周岁的婴幼儿处在哺乳期内,跟随母亲生活更为方便,也能受到更好的照顾。孟某应当站在孩子的角度都思考和处理问题,而不能因为拆迁分房去争夺孩子抚养权。同时调解员指出,孩子的抚养权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调解员告诉孟某,如果日后出现有上述情形,他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张某也当即表示,自己一定会认真照顾孩子,让孩子能够健康快乐成长,并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孟某听后,态度有所改变,表示自己会考虑将孩子的抚养权交给张某。
调解员见状,组织双方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即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协商。孟某表示,房子是两人一起交首付买的,自己出了20万元,张某出了10万元,婚后自己的所有财产张某都一清二楚且全掌握在手中,自己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家中具体有多少存款。张某当即表示,扣除每月房贷及日常开销,再加上一些人情往来,家中根本就没有多少存款。调解员见张某含糊其辞,遂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本案中,孟某和张某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分割财产,若双方因财产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走入诉讼程序,届时双方财产明细、收支记录等都会一目了然。接着,调解员又从情理角度出发,提出虽然孟某与张某选择了离婚,但自孩子出生之日起,二人乃至双方的家庭就已经有了剪不断的关系,希望孟某与张某取舍有度,保留夫妻间最后一份体面。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发现孟某与张某对孩子都十分重视,于是反复以此劝说双方,为了孩子今后在一个和谐的氛围中健康成长,希望他们各退一步,和平解决纷争。
张某听后表示,家中存款包括结婚时的礼金有40万左右,自己可以只要部分存款和孩子的抚养权,房子愿意归孟某所有,抚养费也可以不要。孟某随即表示,自己同意张某的提议,但作为孩子的父亲,抚养费自己还会给。见双方态度都有很大缓和,调解员及时对双方进行了赞赏。考虑到张某离婚后暂时无房居住,而孟某又需要回老家办理拆迁事宜,长时间不在市内居住,调解员提议孟某房产上为张某设置居住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用以抵消部分抚养费。调解员的提议得到了双方的认可,很快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2022年5月某日,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达成协议:
1.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房屋归孟某所有;
2.夫妻共同财产40万存款,30万归张某所有,10万归孟某所有;
3.婚生子归张某抚养,孟某为张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某小区房屋上设置居住权用以抵消部分抚养费,直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
4.孟某每月按期向张某另行支付抚养费1500元。
后经调解员回访,双方已按约履行了协议,并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当事人矛盾集中在孩子的抚养权上。调解员抓住纠纷症结,在释法的同时,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出发,尝试以“孩子成长环境”为突破口,指出父母虽然离异,但是孩子在感情的世界里不应有缺失。调解员通过唤醒父母对孩子的关爱,劝说当事人从孩子利益出发,合理解决纠纷,共同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取得了良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