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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松江区樊某某与何某某邻里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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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房东何某某名下有一处房屋用于出租。2022年1月,出租屋中阳台出现渗水问题,导致楼下樊某某家中门框、客厅等发生不同程度的受损。事件发生后,樊某某来到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调委会能帮助双方就房屋内部装饰损害赔偿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调解员接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樊某某了解案情经过。樊某某称,自己的房子刚刚装修完毕,用于给儿子作婚房使用。在装修期间,该房屋顶部已发生小面积渗水,自己曾多次告知楼上的房东何某某和该房租户,务必要引起重视,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而今渗水问题再次出现,樊某某认为,何某某有义务对漏水事宜进行妥善处理,并理应承担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现樊某某主张何某某就房屋受损和屋内其他财产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赔偿18000元。

随后,调解员联系了何某某、该房租户和社区物业公司,共同来到出租屋了解详情。物业公司负责人认为,房屋漏水是房屋下水道问题,可能是租户使用不当或者本身质量问题所致,与管理行为无关,只能由房东或租户担责。租户则表示,搬进该房时,渗水区域仅放置了一个洗衣机,接口和排水管都是完好的,先前楼下业主樊某某上门告知渗水问题时,租户也第一时间进行了检查,洗衣机设备完好,并不是使用不当造成,这个情况同时也告知过房东,故与租户没有关系。房东何某某则认为,已让物业公司上门对阳台进行处理,封闭了水管接口,并非没有采取相关措施,已经尽到相应的义务,无需赔偿樊某某的损失。

调解员与当事人分别沟通并了解事件过程和双方诉求后,分析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责任主体无法确定,调解员随即与双方约定时间,邀请专业的施工人员与物业公司一同来到现场查明渗水原因,从而确认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经查,渗水是由于何某某家阳台地砖下的自来水管漏水导致。

调解员随即组织调解。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耐心听取了双方及物业、租户们的描述。房东何某某表示,出租房屋之后才出现漏水问题,不是自己导致的,应当由使用房屋的租户解决。对此,调解员对何某某讲解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七百一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本纠纷中,渗水问题是房东何某某在装修房屋时预埋的下水管道漏水造成的,并非租户使用问题,因此租户在漏水问题上并没有过错,且双方也没有其他约定,因此何某某应承担对该房屋的维修义务以及楼下住户樊某某家的损害赔偿责任。经过调解员的释法明理,何某某表示理解,并提出愿按照法律规定办事。

樊某某随即提出18000元的赔偿诉求,何某某对此持反对意见。何某某认为,修缮漏水区域需要支出较多费用,并且该损害并非自己故意造成,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最多赔偿100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一直争论不下,气氛略显紧张,双方措辞开始激烈,甚至有口角的风险。调解员见状当机立断分开当事人,采取背对背方式来进行调解。

调解员首先对何某某进行劝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何某某的房屋漏水,危害了樊某某的合法权益,对樊某某的房屋造成了损害。樊某某有权要求何某某进行维修,并对已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樊某某提出的18000元都是根据相关规定和发票单据计算出来的,即使走诉讼程序,何某某除需额外承担诉讼费用外,还要支出时间、精力等成本,最终的赔偿费用可能超过18000元。

另一方面,调解员和樊某某进行沟通表示,当房屋出现渗水时,何某某也采取了措施,只是由于渗水的位置过于隐蔽才没能及时解决这一问题。作为邻居,双方日后还会经常碰面,希望二人不要伤了和气,建议樊某某考虑适当降低赔偿金额。

在调解员于法于理于情的耐心劝导下,双方均做出相应让步。经过多次协商,房东何某某答应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1000元,并对漏水区域进行改建。调解员随即询问樊某某是否同意。樊某某经与家人电话商议后,表示同意解决方案。两方达成合意。

【调解结果】

经调解,双方达成人民调解协议,内容如下: 

1.双方就渗水问题达成协议,此事就此了结,双方无其他争议。

2.协议签订后何某某当场向樊某某以支付宝转账方式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1000元。 

3.此事一次性了结,何某某承诺在一周内对漏水区域进行改建。

一周后,调解员进行了电话回访。樊某某表示对调解结果满意,何某某很配合,很快就在漏水区域进行了改建,感谢调解员的工作。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在该类案件中,由于漏水点较为隐蔽,有时需要花费较多时间进行现场勘察,才能划分责任。在此期间,当事各方就漏水原因、损失范围、赔偿金额等问题,往往会各执一词,难以达成一致。若纠纷持续时间较长,矛盾较深,当事人很有可能在调解现场发生较为激烈的冲突。处理这一类案件,要求调解员能够熟练把控调解节奏,安抚当事人情绪。在本案中,调解员张弛有度地推进调解工作,敏锐的察觉到调解进程中双方可能存在的“爆点”,及时出手化解安抚,平复当事人的情绪,让双方能在一个相对平和的状态下交换意见,从而顺利地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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