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张某某与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下半年,在萧山务工的张某某通过社交网络认识萧山居民王某某,双方产生婚外情。2020年年初,张某某意外怀孕,多次找到王某某家中,希望王某某能配合办理引产相关手续,但王某某避而不见,致其错过最佳引产时间,于2020年年中生下孩子张某甲并独自抚养。2021年10月,张某某得知王某某在萧山某企业工作,便上门讨要抚养费,双方因张某甲是否系王某某亲生、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等问题产生争执。张某某报警后,该案件通过“警调对接”机制流转至杭州市萧山区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处理。
【调解过程】
调委会受理该案后,指派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张某某拿出张某甲的出生证明,指出通过倒推张某甲的出生日期,可以推算出张某某是在与王某某同居期间怀孕,由此认定张某甲系王某某孩子。王某某则指出,张某甲的出生证明父亲一栏写着张某某前夫的名字,因此拒绝承认孩子是自己的。张某某哭诉道,由于王某某避而不见,导致自己错过引产时间,其与前夫早已分居多年,为了办理孩子出生证才用了前夫的名义,双方也在孩子出生后迅速办理了离婚手续,王某某不承认孩子系其所生,是在故意推卸责任。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调解员安抚好张某某情绪,并指出目前争议焦点是“张某甲是否与王某某有血缘关系”,建议双方进行亲子鉴定后再行调解。王某某对此建议表示抵触,坚持认为二人没有血缘关系,不愿做亲子鉴定。经过调解员连续耐心劝导,王某某同意在调解当日做亲子鉴定。按照鉴定要求,需王某某、张某某、张某甲三人前往鉴定中心采集血液样本,但目前张某甲在张某某老家,当天无法及时赶到。调解员提议先陪同王某某、张某某前往鉴定中心采血留样,待张某甲来萧山后,再采血鉴定。
一个星期后,张某某和王某某再次按照约定时间来到调解室。根据鉴定报告结果,王某某与张某甲具有血缘关系,王某某认可鉴定结果,但随即表示,既然孩子是他的,那必须由他来抚养,否则不会承担任何抚养费。张某某坚决不同意,提出其与孩子感情深厚,孩子从出生就一直由其抚养。
针对抚养权纠纷,调解员运用法理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调解,向双方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现张某甲未满2周岁,出生之后一直由张某某抚养,且张某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不适宜抚养的情形,故王某某主张孩子归其抚养的诉求显然难以得到法律支持。王某某听后沉默不语,调解员继续劝解王某某,其已组建家庭,自己的家庭是否能够接受突如其来的张某甲也是问题,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教育更为合适。经过调解员的析法讲理,王某某最终同意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教育。
针对抚养费纠纷,调解员运用法律法规释法明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本案中,张某甲虽为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王某某应承担其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调解员查看了王某某连续6个月的工资清单,清单显示王某某每月固定收入为5800元,加上补贴、提成等费用每月1000至2500元不等,王某某月收入在6800至8300元之间。按照“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的法律规定,王某某每月应支付的抚养费在1360至2490元之间。张某某提出,王某某在孩子出生之后“消失”近1年,故应当在抚养费上予以补偿,要求王某某按照百分之三十的标准,每月支付2490元抚养费。王某某向调解员透露,其妻子已怀孕6个月,无力承担张某甲过高的抚养费。调解员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张某某老家所在省份2020年的人均消费支出为16800元。综合双方实际情况,调解员提出了折中的建议方案:鉴于王某某即将面临抚养两个孩子的压力,且王某某补贴、提成不固定,结合张某某所在省份的人均消费支出,建议在1400至1700元之间确定抚养费。经过多次沟通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确定每月抚养费1500元。
【调解结果】
2021年10月,双方在调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
1.张某甲由张某某抚养,负责其生活、日常教育等;
2.王某某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
【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婚姻家庭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未组建家庭的情况下生育孩子,导致双方在非婚生子的亲子关系、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问题上均存在较大争议。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牢牢把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突破的调解思路,逐步化解纠纷。
首先,在针对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这一重大争议上,调解员果断提出通过“亲子鉴定”方式予以明确,对后续顺利开展调解奠定基础。其次,在抚养权问题争议上,调解员通过析法讲理,从法律条款和利于孩子成长角度出发,建议由母亲抚养更为适宜。最后,调解员依据法律规定、王某某经济状况以及张某某所在地的生活水平等情况,给出抚养费的合理建议方案,顺利化解该纠纷。